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2〕14 号
颁布日期:2012-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

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

型政府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优化投

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一)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国

家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

批事项,做好承接和分层级实施工作。(责任部门:市审批办、

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深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结合落实国家第六批取

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深

入清理,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

点,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按程序报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

各审批部门)

二、进一步撤销变相设置事项

(三)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管理措施。对公民、法人

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进行一次全

面清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

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

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

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按照"新区的事

在新区办"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已向滨海新区下放110项行政审

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下

放行政审批权限及职能事权事项,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

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

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向各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要主动听取区县意见,适应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向

各区县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意见,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

察局在组织依法论证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付诸实施。

(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向街道乡镇下放权限试点工作。在统一组织区县

向街道乡镇下放权限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分别选择一个镇、一个

乡、一个街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

开。(责任部门:市政府研究室、市审批办、市法制办,有关区

县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退出行业可自律的领域

(七)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凡是市场机制

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置行政审批或利用"红头文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限制性规定。对现行的上述行

政审批和限制性规定要研究退出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

实施。(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

部门)

五、进一步强化并行联合审批

(八)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联席

会议制度。有关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一窗统一接件、同步效能登

记、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全程帮办领办服务的运行机制,

确保项目审批从立项到取得开工证,累计审批工作日在31天以内,

全程办理自然时间在140天以内。(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

局,市各审批部门,区县有关部门)

(九)强化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坚持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

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同时办结发证的运行机制,使新设立企

业全程办理时间在5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责任部门:市审

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区县有关部门)

(十)强化行业管理联合审批。归并类似审批事项,深化一

门受理、并行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扩

展行业管理联合审批范围。(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市各审批部门)

六、进一步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能

(十一)扎实做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

作。在机构改革中未成立行政审批机构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都要成立行政审批处(室),将分散在各处室的审批职能整合或

委托到行政审批处(室)实施。行政审批处(室)要整建制进驻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集中现场审批。(责任部门:市编办、

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十二)全面推进区县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作。各区县

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

整合区县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把工作做实,切实建立与"一站式"

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加强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十三)继续巩固提高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水平。

提升"四个平台"运行水平,行政审批平台着重强化集中审批和现

场审批,继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要素配置平台着重完善

“5+1"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运行;社会服务平

台着重扩展服务功能和内涵,建立滨海新区"8890"分中心,增强

“8890"日均办理群众求助事项的规模能力;效能监察平台着重深

化电子监察,强化全程监督。(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十四)切实提升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各区县

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1〕105号),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的人员力

量,进一步扩展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载体服务功能。(责任

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审批办)

(十五)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区县要在

2012年内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明确行政服

务中心职能,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

区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及涉农补贴等纳入行政服务

中心规范办理。并逐步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推行

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责任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审批办)

八、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十六)强化"一站式"集中审批与综合服务功能。在巩固和

强化集中审批的同时,要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直接面向企业群众

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实行统一办理,

进一步增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性服务

功能。(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快行政审

批服务与行政效能监察数据中心建设,推进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加强网上审批,研发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

使行政审批服务与效能监察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三级行政服务中

心全覆盖,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电子平台。(责任

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推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在三级

行政服务中心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按照我市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审批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推行服

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度,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

开承诺的主要内容,不断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水

平。(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十九)建立审批程序及审批人员公开制度。继续简化部门

内部行政审批环节,固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

批,全面落实现场审批委托授权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岗位职责,

将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向社会公开。首先在滨海新区、河西区、

武清区、静海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开。(责任部门:

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二十)建立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加强审批案卷管理,保障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各级审批部门每年

要对审批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全市每年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各区县进行一次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责任部门:

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

府)

(二十一)建立审批效率内部通报制度。市和区县两级审批

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对本级审批部门的审批办事效率,

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重点分析单项审批的办理时间和投资项目

联合审批的自然时间,在本级政府部门范围内进行内部情况通报,

鼓励先进,查找不足,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

察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二十二)实现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全覆盖。凡与企业和

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审批、行政职权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均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因涉枪、涉密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第三批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

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工作,各区县也要进一步扩大"一站式"集中审

批服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对经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实行办理情况月报制

度,并探索和逐步实行联网监督,使审批权力监督达到全覆盖,

确保权力运行透明公开。(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

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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