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 文号:拉政发〔2013〕145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8月2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拉萨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展好经济、维护好稳定、改善好民生、保护好环境、转变好作风,着力建设亲民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加快推进“五大战略”和“三提速”,为充分发挥首府城市首位度作用、建设美丽家园幸福拉萨而努力奋斗。
三、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力戒保守、勇于创新,力戒空谈、敢于真抓,力戒虚假、敢求实效,力戒浮夸、务求实干,力戒推诿、敢于担当,力戒慵懒、甘于奉献,力戒松散、善于合作,力戒奢侈、乐于清廉。
第二章组织领导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所属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出差、休假期间,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受委托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七、市政府所属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三章科学决策
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大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讨论重要报告;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由市长决定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法规草案、议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决定人事任免;研究县(区)和部门重要请示事项。
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相互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十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研究、处理和协调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比较紧急的事项。
十四、市政府会议的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列席人员根据研究事项确定。市政府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十五、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工作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报分管市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不成熟的议题和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十六、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上会前,相关部门应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印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发送与会人员。
十七、议题汇报单位和参会单位要做好参会准备。汇报人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其他人员发言应直陈观点,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没有重大原则性意见的,可以不发言。
十八、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市政府会议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汇报(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由分管领导参加或汇报),不得请假。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和会议录音等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传达贯彻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市政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需要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提请市委批准。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除法定性会议和涉及全局的重要会议外,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不超过60分钟。市长、常务副市长讲话一般不超过50分钟,副市长及其他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会议主持人关于贯彻会议精神的讲话一般不超过3分钟。
二十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依法行政
二十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十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六、推进政务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公开群众关注的事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实行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工作部署、进展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信息。
二十七、市政府应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听取下级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五章执行落实
三十、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强化执行力,形成定了就干、干就干成、干就干好的良好风气。
三十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网站,推进无纸化办公。
三十三、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认真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重大信访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三十五、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将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部署、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第六章公文审批
三十六、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现行公文处理规定。
三十七、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公文审批,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应署名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署名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十九、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其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规范性文件应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自治区政府报送的公文,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市政府领导或由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应制订公文限时办理制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市政府领导呈报文件时,需有明确的拟办意见;市政府领导对呈报的文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阅处并退文,若遇工作繁忙等特殊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阅处并退文。
四十二、建立国家、自治区、市领导批示件回告制度,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特急件当日回告,急件2个工作日回告,平件5个工作日回告;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时限回告。
四十三、要少发文、发短文。除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规划方案外,市政府文件一般不超过4500字,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各县(区)、各部门上报文件一般不超过2500字。会议纪要直接载明议定事项。凡是可以用函、电方式办理的,一律不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以及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强公文质量管理,开展公文质量考核与评比。
第七章工作纪律
四十四、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对市政府的决定,政府组成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对落实市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需提请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后再报市委。需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上听取的事项,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四十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四十七、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副市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自治区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各部门工作中需向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严格审定。
对上级部门拟在拉萨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十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九、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铺张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设节约型机关。市政府组成人员到基层调研要求真务实,轻车简从,不搞迎来送往,不悬挂横幅,不安排礼仪引导,不搞交通管制,不上高档酒水和菜肴,不接收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品,不搞警车开道。
五十、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地级以上干部、县级干部每年下乡分别不少于45天、60天,在乡村或农牧民家中居住分别不少于3天、5天,每年提交至少1份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五十一、精简公务活动。除市委、政府统一安排外,政府组成人员不参加各类剪彩、奠基、首发式、庆典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博览会、联谊会、研讨会、论坛等,不发贺电贺信、不题词题字;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和讲话,一般不邀请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休假等事项,应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出席外事活动或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市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应告知市政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按照补位制度或视情安排另外的领导同志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五十四、内、外事接待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五十五、对市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一般性的会议、市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五十七、建设学习型机关,制定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各级干部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八章附则
五十八、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驻市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则。
五十九、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前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拉政发﹝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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