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09〕18号
颁布日期:2009-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09年自治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自治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和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期间,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对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了建议103件、提案131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进行了整理并确定了承办单位,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这些建议、提案转由各承办单位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并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自治州党委提出的“推进科学发展,造福人民群众,构建和谐博州”这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主题,从推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并落实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即单位领导主管,专门机构主办,专人承办),做到对承办工作有研究、有计划安排、有分管领导、有承办科室、有具体承办责任人,保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提高办理质量,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始终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严格按要求办理、规范答复。要把办理工作与自治州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且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抓紧解决;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并告知代表、委员计划何时实施,让代表和委员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当面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办理之前,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办理过程中,要多与自治州人大民族宗教代表人事委员会、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沟通联系;完成办理工作并初步形成答复函样稿时,要再次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并做好意见的汇总工作,及时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有关承办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和委员。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对办理工作进行不断总结,努力提高办理水平,切实让代表、委员满意。

三、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同时,要积极配合自治州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底前办结;确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部门同意,最迟要在5个月内答复。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办理时限抓紧办理,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早答复,早落实。不能前松后紧,突击办理,影响办理质量。今年,凡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或敷衍应付,办理结果被州人大、政协确定为代表、委员不满意答复件的,要退回重新办理,并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㈠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在5日内将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州政府督查室;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日内与州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㈡答复函均需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不得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㈢答复函一律用单位红色文头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用民汉两种文字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在公文主体部分,成文日期应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并加盖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的印章。在标识附注的联系单位时,要标明具体的办理单位(科、室),联系人及电话应标明具体办文人及其电话。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大办公室、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属于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政协办公室。

㈣答复件要在公文眉首部分,按照办理情况的不同标注分类(A、B、C、D四类,即所提问题已经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待条件成熟后才能解决的标注“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注“D”),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类”字前的下划线上作出标识。主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把所提建议、提案的所有代表、委员的姓名一一列上。

㈤各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先将答复函样稿(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转办原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与所有代表委员见面签字)一并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正式行文答复(将答复函样稿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答复函样稿务必在2009年4月底前送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正式答复函务必在2009年6月30日前送到代表和委员手中。

㈥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答复函时,应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后附样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原承办单位应面见代表、委员,听取意见,重新研究办理,直至代表、委员满意。

㈦凡在本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要在7月底前完成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其内容要包括办理工作基本情况、采纳的建议和意见、办理工作中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已解决的问题、取得的办理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建议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胡浩、帖海燕(州人民政府督查室)

联系电话:2318536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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