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4〕57 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修订后的《哈密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由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9日
哈密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
1.2.2依法管理
1.2.3属地负责
1.2.4分级控制
1.2.5快速反应
1.2.6依靠科技
1.3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疫情确认
1.3.2疫情分级
2.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决策领导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各县市政府职责
3.疫情监测与控制
3.1疫情监测与报告
3.2预防控制
3.2.1日常预防与控制
3.2.2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4.疫情应急响应
4.1三级疫情响应
4.1.1指挥系统
4.1.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各组职责
4.1.3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4.2二级疫情
4.2.1指挥系统及各部门职责等同三级疫情响应程序。
4.2.2二级疫情发生的应急措施
4.3一级疫情
4.4结束响应
5.保障措施
5.1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5.3技术及人员保障
5.4政策保障
6.附则
1.总则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参照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指导思想
建立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工作要求,依靠科技,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
坚持防为主,加强日常监测,落实日常预防工作职责;及时发现病例,迅速采取扑杀措施,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1.2.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扑杀等工作。
1.2.3属地负责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县市党委、政府对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对辖区内疫病防治资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做好防治工作。
1.2.4分级控制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展情况,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1.2.5快速反应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2.6依靠科技
坚持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预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1.3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中级职称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认为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诊断指标两项以上的,即可提出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要求,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以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
(3)对疑似疫情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4)最终确诊的结果由国家农业部予以公布。
1.3.2疫情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同时有3个县市发生疫情;或在30日内2个县市发生,疫点在5个以上;或一个县市内在30日内疫点5个以上;或某一乡镇在一周内发病禽群在2000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是指在地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相邻县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3个以上疫点;或在一周内某一疫点发病禽群在500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一个疫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2.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决策领导机构
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全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测和发展变化情况,有针对性的研究决定全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下设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全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日常事务。
2.2日常管理机构
地区畜牧兽医局是全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日常预防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疫情监测、报告。承担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2.3各县市政府职责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组织、动员、协调和督促检查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县市畜牧兽医局是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措施落实。
3.疫情监测与控制
3.1疫情监测与报告
地、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分析,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在排除新城疫、急性中毒可能性而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地区、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报至地区及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还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疫情报告内容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填报。
3.2预防控制
3.2.1日常预防与控制
(1)建立健全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2)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逐级进行疫情报告,零疫情也要每日报告。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县市发现可疑情况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在2小时内报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3)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工作包干制度。
地区领导包县市,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负责包干的各级领导要对包干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防治措施落实和督查不力的要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巡查时间:地区领导每季度至少对包干单位巡查1次,县市领导每月至少对包干单位巡查1次,乡镇领导每月至少对包干单位巡查2次。
各县市及乡镇动物防疫部门要对辖区内家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实行逐级分片包干,各养殖大户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包干方案和责任人名单每年年初报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4)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注射工作
各县市要全面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注射工作。一是要认真制定每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使用计划,及时报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组织疫苗,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疫苗。二是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如实上报家禽存栏数量,不得瞒报、谎报、漏报。三是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进行技术操作,切实加强预防注射和消毒工作。所有家禽必须做到100%免疫,实行常年免疫、月月补针的免疫程序。四是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性免疫,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5)做好参加处理疫情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由地区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专家小组,成员从全地区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抽调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全地区各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诊断要点、病料采集、消毒、疫区划分、封锁、扑杀等技术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同时要对人员防护、治安和环境保护以及工作协调配合等进行培训。地区和县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应当每年进行1次。各县市以及乡镇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6)把好检疫关口,做好公路检疫消毒工作。
烟墩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确保24小时值班,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自治区及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要求,切实加大检疫工作力度,严把检疫关口,坚决堵住区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经自治区批准设立的G312线一碗泉和S303线下涝坝两个临时公路动物检查消毒站要有充分的物资和人员储备,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7)做好检疫监督工作。
一是加强产地检疫,确保禽类及禽类产品在离开饲养地、生产地之前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执行凭产地检疫证明办理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的制度。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章)率,屠宰率、产地检疫率、城镇及农区必须达到100%,牧区必须达到80%以上。县、乡两级动物免疫档案齐全,记载准确无误,数量增减有据可查,动物防疫证做到一户一册,并与免疫档案记录相符。
二是依法加强流通环节动物防疫监督。重点是家禽屠宰和销售市场的检疫监督。对家禽销售集贸市场、屠宰场点、冷库、禽类产品加工点每月进行1次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家禽和产品的卫生安全。
(8)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开展,落实到乡镇、村组。各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黑板报、知识手册等形式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知识宣传。对群众中散播的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正确的认识和流言蜚语及时予以纠正和教育。
(9)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工作的配合协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早部署、密切监测、严加防范。各有关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增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门做好人群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好人畜间日常清扫消毒工作,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尤其是对禽类饲养场所周围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密切配合畜牧部门做好上市动物、特别是禽类的市场检疫工作。
3.2.2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情况,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乡镇兽医站及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虚报、假报;对举报有功者实施奖励措施。地区及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和举报电话。
4.疫情应急响应
4.1三级疫情响应
三级疫情确定后,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4.1.1指挥系统
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地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和建议;疫点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是疫情扑灭实施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具体负责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需要,调动疫情处理预备队投入扑灭工作。预备队分为8个组:综合协调组、疫情控制组、疫区封锁组、物资保障组、市场检查组、公路检查组、公共卫生组、宣传教育组。
4.1.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各组职责
4.1.2.1综合协调组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掌握疫情总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三级疫情处理措施,向上级领导汇报疫情扑灭动态,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1.2.2疫情控制组职责:疫情控制组下设3个小组,分别为:疫病现场诊断小组、免疫消毒小组和扑杀督查小组。
(1)疫病现场诊断小组职责:
①疫情现场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②调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③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④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计划。
⑤对防疫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免疫消毒小组职责:
①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及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定期更换,保证免疫消毒药品随时有效。
②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并对免疫时限密度进行督查。
③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
(3)扑杀督查小组职责:
①组织调动疫区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组成扑杀组,制定扑杀计划和实施方案。
②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地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1.2.3疫区封锁组职责:按照疫情控制组划定的疫区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严禁人、畜、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站。
4.1.2.4物资保障组职责:保证疫情扑灭所需物资的储备、运输、供应等。为疫情扑灭提供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焚烧油料、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石灰等物资及必要的资金。
4.1.2.5市场检查组职责:负责禽类屠宰、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停止或关闭禽类屠宰、交易市场。
4.1.2.6公路检查组职责:负责烟墩、一碗泉、下涝坝等公路动物消毒检查站的车辆登记和消毒工作。
4.1.2.7公共卫生组职责:负责疫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监督工作,组织动员疫区和受威胁区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等活动。
4.1.2.8宣传教育组职责:经地区指挥部同意,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信息,疫情动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各类援助活动,组织发放高致病性禽流感方面的人、畜防治知识手册,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宣传服务。
4.1.3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地区疫情控制组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在4小时内派专家到场,调查诊断,当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临床诊断指标时,立即报请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诊断和采集病料,并建议疫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同时调集县市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做好应急准备,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地区免疫消毒组必须立即组织所储备的疫苗和消毒药品在6小时内赶到疫区开展紧急防疫工作。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县市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迅速上报疫情。地区疫情控制组要在2小时内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监督指导县市政府开展扑杀工作。
地区综合协调组与疫区地方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地区物资保障组要同时抽调业务部门以外的车辆用于疫区扑杀和免疫工作,组织协调疫区扑杀、掩埋禽尸所需机械设备和物资,并安排适量的工作资金。
4.2二级疫情
当疫情发展成二级疫情时,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4.2.1指挥系统及各部门职责等同三级疫情响应程序。
4.2.2二级疫情发生的应急措施
4.2.2.1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的措施: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应急响应的措施和建议,立即报地区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疫情。
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地区指挥部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4.2.2.2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措施:
(1)地区指挥部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二级疫情应急响应,由行署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综合协调组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2)指挥部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全面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自治区畜牧厅。
(3)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地区物资储备组紧急调拨防疫用车辆,每个疫区不少于3辆。同时协调解决扑杀所需的经费、物资、药品等。
(4)当疫情涉及到城区时,地区市场检查组立即关闭家禽屠宰、交易市场,禁止家禽及其产品上市销售。
4.3一级疫情
当确定疫情严重程度达到一级疫情时,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一级疫情应急响应的措施和建议,并上报地区行署,由行署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在采取二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地区指挥部根据行署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予以落实,尽快扑灭疫情。
4.4结束响应
自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处理完毕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逐级分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必须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资金。
5.2物资保障
建立地区和县市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5.2.1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储备物资按照《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10〕37号)规定进行管理。
5.2.2疫情发生时,地区行署根据防疫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5.3技术及人员保障
5.3.1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定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5.3.2地区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5.3.3建立地区动物防疫技术人员资源库,按疫情级别不同制定人员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地区所有动物防疫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5.3.4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相关规定,并配合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
5.4政策保障
5.4.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失误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4.2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计划性免疫,疫情发生期间,疫区和受危胁区的紧急防疫费用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所用疫苗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拨。疫苗调运、冷藏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
5.4.3对各级指挥部决定扑杀的禽类和销毁的产品,由国家、地方财政和畜主按比例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和补助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区及县市财政要建立扑杀补助储备金,在疫情发生时先期给予扑杀补助。
6.附则
6.1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6.2伊吾马场、兵团第十三师,铁路、石油、矿区企业等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预案。
6.3本预案由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演练以及适时修订。
6.4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