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地区公安局消防局调整二〇一〇年喀什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公安局消防局调整二〇一〇年喀什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调整二○一○年喀什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措施得力,责任到位,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情况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二、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的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调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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