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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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
喀署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消防法>宣贯活动的实施意见》(新安字〔2009〕4号)要求,为广泛、深入做好《消防法》宣贯工作,地区安委会决定4月至7月在全地区开展以“人人遵守《消防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为主题的《消防法》“百日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学习、贯彻、宣传《消防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通过刊发学习《消防法》的署名文章、播发学习《消防法》的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为全社会宣传《消防法》做好表率。
二、各级文明委要将学习贯彻《消防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内容;地区安委会要将学习贯彻《消防法》情况纳入安全管理考核内容;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做好《消防法》的解释及宣讲宣传工作;地区司法局要将《消防法》内入普法教育内容;地区教育局要将《消防法》纳入学校普法教育内容;地区公安局要组织各级法制人员以及派出所人员学好用好《消防法》,争当《消防法》宣传员、辅导员。
三、抓好三个集中培训,宣贯《消防法》。5月31日前,一是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进行《消防法》集中培训;二是由地区消防局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法》集中培训;三是地区消防局、建设局、工商局、质监局要组织全地区从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监控、产品销售、维修的单位负责人进行《消防法》集中培训,增强党政领导、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特殊岗位人员的消防法制意识,为《消防法》的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抓好本系统的宣贯工作。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对本行业系统宣贯《消防法》进行专题部署,抓好本行业系统全体员工对《消防法》的学习掌握,为《消防法》在本行业系统的贯彻落实及对消防安全的依法监管奠定基础,地区消防局、建设局、工商局、文体局、旅游局、卫生局等行业部门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工地的《消防法》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应急疏散演习。
五、开展消防文艺演出活动。《消防法》百日宣传活动期间,地区文体局、消防局要结合地域、民族等特点,因地制宜的组织开展消防文艺演出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在当地广场组织《消防法》群众文艺节目表演、消防装备器材展示、逃生体验、图片板报展等多种形式向群众面对面的宣传消防知识。
六、地区广播电视局、喀什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要配合消防部门开辟专版、专栏刊播《消防法》条文解释,宣传提纲及社会各界的学习体会文章,播放有关电视宣传片、消防公益广告,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
七、组织一次消防趣味比赛活动。各县市要组织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消防法》宣传教育,通过组织社区与社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社区与家庭之间进行识别消防标志、扑救油锅火灾、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趣味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法》宣传的积极性。
八、各地教育部门要组织各学校为中小学生上一堂《消防法》教育课,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消防法律知识。各地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组织中小学生在社区广场、大型商场、酒店门前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开展《消防法》宣传主题队会和团日活动。
九、开展“消防志愿者普法行动”。各县市要认真落实《喀什“中国消防志愿者行动”实施方案》,组建“消防志愿服务队”,在《消防法》百日宣传活动期间,统一开展“消防志愿者普法行动”,组织举办“消防志愿者普法行动”启动仪式,在城市广场、繁华地段发放《消防法》宣传单、设立咨询台;深入到社区、学校、企业、农村,通过开展《消防法》知识讲座、组织疏散演练等活动,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
十、组织开展好“消防进万家”《消防法》网络知识竞赛活动。自治区法治办公室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联合在法治新疆网、天山网、新疆日报网、新丝路等网站举办“消防进万家”《消防法》网络知识竞赛,各县市政府、地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各族群众积极参与。
十一、开展消防站对外开放活动。《消防法》百日宣传活动期间,喀什市、巴楚县、莎车县消防站要统一对外开放,组织各界群众进行参观,促使群众了解消防装备,学习消防知识。
《消防法》的宣贯工作是事关我地区社会稳定、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要本着“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此项工作计划好、动员好、部署好、实施好,要避免走形式,确保宣传取得实效,切实提高全地区各族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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