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克政发〔2014〕74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克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26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的主体领导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要听取1次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将人民防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政府任期目标,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内容和措施。
(二)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克州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共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召开1次人民防空专题会议,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确定人民防空建设重大事项,并加强业务指导。
(三)健全完善人民防空组织机构。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防空工作。各县(市)人民防空工作由同级住建局承担具体工作,业务受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导。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
(一)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各县(市)、各人民武装部要按照战时能应战、平时能应急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联合指挥部,接受所在区域联合防空指挥部和上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指挥,落实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各级人民防空应急预案,确保正确有效地组织指挥战时城市防空袭斗争和平时抢险救灾行动。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实施计划》的要求,加快建设克州与阿图什市为一体的人民防空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指挥所基本建设要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费、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克州军分区、各人民武装部要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按照专门对口和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的原则,平时按照城市总人口1-3‰的比例,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交通管制、卫生防化、信息通信、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按照平时的5-10倍比例扩编。人民防空队伍所需装备器材和训练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参与组建的单位予以保障,各县(市)要给予经费补贴。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一)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各县(市)要及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和功能。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县城、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建设规模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以不修建,但要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三)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在立项前,要书面征求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空地下室面积、抗力等级、防护设计进行审查。未经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规划部门不予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难以补建的,经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工程建设补偿费。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施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工程发挥实效。
(五)加快疏散地域(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市)要加快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做好接受安置和物资储备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逐步落实交通运输、居住、饮食、医疗卫生、宣传教育等保障要求,不断提高承载能力。利用城市度假村、农家乐、公园、体育场(馆)、人民防空工程等,有计划地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时人员疏散的紧急避难场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疏散演练和演习,熟悉疏散路线、地域和接受单位。
(六)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依法供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用电、用水,按非工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对投资建设人防设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使用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期满后,经审核,可再减半征收房产税2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期间,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破路费、出渣费、园林绿化费、市政水电增容等费用。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一)加快人民防空向民防体制发展。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各县(市)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职责任务。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平时、战时应急指挥需要。
(二)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各县(市)要把人民防空指挥纳入政府应急指挥体系,把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防空警报系统、人民防空工程和指挥平台的作用,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有力支持。
(三)组织城市防空防灾综合演练。各县(市)要依据防空袭预案,定期组织防空防灾应急演练,锻炼提高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应急能力、人民防空专业队遂行任务能力和群众的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各人民武装部要适时组织带实兵的防空袭演练,开展防空防灾志愿者登记,组织适当培训和相关活动,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
五、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
(一)加快信息基础网络建设。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短波、超短波通信网建设,配备自适应跳频电台,增强无线通信数据交换能力;加快预警系统建设,联通与部队、气象、地震等系统的预警网,实现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与克州应急指挥中心、军分区指挥控制中心互联共享,提高空情、灾情等情报信息使用效率;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警报统控和二次报警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具和网络同步发放报警信号,确保国家三类重点防护城市警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建设通信网、警报网、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及发放警报信号所需的电(线)路、频率,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门、部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无偿提供、优先保障。
六、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一)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各人民武装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建设及防护工作。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住建部门和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和建设重要经济目标时,要书面征求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意见。
(二)依法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做好防护工作,适时制定、修订完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编制防护规划、计划,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定期检查指导防护工作,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查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落实人民防空经费
(一)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各县(市)要将人民防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上解、使用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空训练培训、防空袭演练演习和各职能部门业务建设。
(二)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使用费。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时,应当报经克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限期补建。
八、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一)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各县(市)和人民武装部要建立人民防空联合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及时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执法队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层级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二)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县(市)要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教育部门要在各级学校中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进院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司法、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报社、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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