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吐鲁番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吐鲁番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推进吐鲁番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1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吐鲁番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请各县(市)认真填报《应急避难场所登记表》(电子版与纸质版),并于9月6日前上报地区应急办。
联系人:海琳琳、刘江电话:8526568(传真)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关于推进吐鲁番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的快速有序疏散安置、社会的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各县(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没有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跟不上、标识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治区、地区“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现就推进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或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构建和谐吐鲁番提供安全保障。
总体目标
至2013年底,各县(市)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特点以及城市布局、人口现状、发展目标等综合因素,提出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及近、远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目标,为整个场所建设制定指导纲领;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增设应急避难指示标志。
至2014年9月前,各县市按照自治区、地区要求,完成对已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升级改造;对拟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要依据建设要求加工完善,并正式挂牌;对计划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要完成规划、预算等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年底建设完成。各级应急办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民政、住建、地震、消防等部门配合,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分布,统筹安排应急避难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至2015年底建设完成3个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各建一处。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各县(市)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设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公园、学校操场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时,充分考虑应急避险需求,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物尽其用。
(二)重点突出,均衡配置。以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均衡配置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
(三)安全实用,标准规范。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进行避难场所选址,设置标志,配备供水、供电、应急厕所等设施,建设标准、安全、实用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实施主体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发改、财政、住建、民政、公安、地震、交通运输、国土、质量技术监督、文广、卫生、电力、通信等部门全力配合,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其中:发改部门要做好避难场所项目建设立项;财政部门按照现有的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避难场所建设的施工、安全鉴定,负责做好应急供排水设施及垃圾储运设施的配置;民政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环保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建设中的环境综合保护评估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电力部门负责应急供电设施的配置;广电部门负责在灾害发生时紧急避难疏散宣传工作;安监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中进行考核;应急避难场所权属或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避难场所建设,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应急物资和设施安全。
五、管理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按照属地和归属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办法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应急办、住建、民政、消防、安监、地震、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督导检查,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平时运转功能与应急使用。各县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方位等信息;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领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避难场所的动态管理,对新建或新确定的避难场所要及时登记,全面准确掌握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位置、面积、可容纳人数、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对已不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要及时核销。及时发现、整改避难场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与避难场所相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最大程度提升避难场所的容纳人口数量。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以及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的标示和导引图,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并积极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启用。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思路,逐步探索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避难场所建设的成效。
六、保障措施
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建设任务的落实。(二)加大投入保障。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经费由地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给予资金支持;要积极争取上级的大力支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列入相关计划。要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情况,合理储备应急物资。短期性物资,如食品、药品及生活用品依托临近的商场、超市和普通商店代领储备;长期性物资,如帐篷、医疗器械、灭火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应有一定的储备。(三)加强部门合作。规划建设部门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督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为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会同防震减灾和民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负责指导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挂牌工作和场所建设的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人防部门负责将应急避难场所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结合起来,根据规划在人防工程和疏散基地建设中融入应急避难功能。发改、财政、民政、国土、水利、交通、教育、公安、卫生、文化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制定和实施好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整体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四)加强督促检查。地区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县市政府防震减灾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实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目标责任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和通报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2.应急避难场所登记表
附件1:
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基本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标准如下:
一、配备应急设施,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区域
(一)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设置广播、有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广播系统应覆盖应急避难场所。
(二)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可充分利用场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场、超市、仓库等进行物资储备。场所周边的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的距离应小于500米。
(三)应急篷宿区
在地势开阔、客气流通比较好的地方设立应急篷宿区,其布局一定要合理。平时它们是游人休憩和娱乐的场所,应急时周边居民可在此区域按指定位置搭建帐篷、活动简易房临时居住。
(四)应急医疗救护设施
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医疗救护站应建立在应急篷宿区附近,它负责应急时对灾民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五)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合理配置用于净化自来水体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应达到每100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的要求。
(六)应急供电设施
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七)应急厕所
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八)应急排污系统
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难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九)应急消防设施
应急期间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
设置应急避难指示标志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除了设置以上设施外,还应该增设应急避难指示标志。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标志能够引导市民及时、快速、安全地到达指定位置,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高效运用。标志设置要求:
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
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场所主标志。
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设置的指示标志。
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除具备应有的相关设施和指示标志外,还应该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并要制订应急疏散预案。要预先划分疏散区位,基本做到各居民区与避难场所一一对应。应急疏散时,按照预先制订的方案,有秩序地组织避难群众进入避难场地,找到自己的位置。
附件2:
应急避难场所登记表
填报单位:审核人:年月日
类别序号名称位置面积(平方米)可容纳人数(人)建设时间基础设施情况(水、电、通讯)投入资金情况(万元)存在问题管理单位
已确立的应急避难场所
拟确立的应急避难场所
备注:1.已确立的场所有()处,拟确立的场所有()处;2.已确立避难场所情况说明:包括是否挂牌?配套设施情况如何?3.拟确定避难场所情况说明:
说明: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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