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4〕49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2013年及以前年度已下达的续建项目仍按《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浙水农〔2012〕49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4月30日
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杭嘉湖圩区整治是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农田水利工程措施,也是提高区域防洪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五水共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圩区整治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水利部“二轮治太”的总体部署、杭嘉湖平原防洪治涝规划,结合杭嘉湖圩区整治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杭嘉湖平原2014年开始实施的圩区整治工程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三条圩区整治按“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有序推进。圩区工程事关防洪排涝公共安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五条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由省统一组织编制和批准,县(市、区)编制的圩区整治规划,其防洪标准、排涝标准、圩区布局应与省级规划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改变布局。
对不影响区域防洪排涝能力的项目局部调整,由设区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涉及相邻市、县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并报共同的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
圩区整治规划在实施一个阶段后应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规划修编。
第六条列入下年度建设计划的圩区整治项目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省水利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各地提交的合规性审核材料主要内容为:圩区项目编号、规模、保护人口及经济产值;边界河流确定、建筑物布置及排水方向;干旱期圩内河配水方案;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新建或改建、加固各类建筑物和堤防详情)、投资估算等。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申请实施的圩区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七条合规性审核通过的圩区整治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杭嘉湖圩区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初设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用地由各地按农田水利用地有关规定办理。跨行政区域的圩区整治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存在水事纠纷的项目应在相关方协调一致后批复。
第九条各地水利部门要把好前期工作关,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合规性审查材料,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并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圩区整治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分项目类型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的因素主要是项目类型和绩效,其中项目类型占70%、绩效因素占30%;省级平均补助比例按核定总投资的30%控制。
第十一条圩区整治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完全新建类项目,即圩堤、闸(泵)站等主要建筑物为新建。
二类项目:新建及加固类项目,即圩堤、闸(泵)站等建筑物以新建为主。
三类项目:加固类项目,即圩堤、闸(泵)站等建筑物以加固为主。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上述三类项目根据圩区面积,按照1、0.58、0.24的系数进行补助。
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因素:
(一)前期工作(20分):根据各地上报合规性审核材料的质量、初步设计报告和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设计质量、工程实际投资和概算投资的差别以及项目开工准备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建设程序与工程质量(15分):主要对各项目执行“四制”和质量监督体系情况进行考评。
(三)建设进度(25分):主要对各项目年度计划目标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考评。
(四)资金使用管理(25分):主要对各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拨付进度等情况进行考评。
(五)已建项目验收情况(15分):根据历年省级下达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考评。
绩效因素部分资金根据省对各县(市、区)绩效考评情况,实行分档补助。对绩效考评情况好的县(市、区),省级将增加项目绩效因素补助资金;对绩效考评情况较差的县(市、区),省级将扣减项目绩效因素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根据合规性审核结果,省财政厅当年年底前预拨70%的补助资金(项目类型因素部分);次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组织对各地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拨付剩余的省级补助资金(绩效因素部分)。各有关县(市、区)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将省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省级以上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
第十四条省级圩区整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等开支。
第十五条圩区整治项目资金(含市县投入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地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建立检查、验收、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如发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上出现重大问题的,绩效考评直接按不合格处理,追回已拨付的省级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圩区整治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不具备成立项目法人条件的应明确相关单位(组织)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项目法人、责任主体统称为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圩区整治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单个圩区整治项目实行监理有难度的,可与县(市、区)内其他水利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应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落实质量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参建各方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第二十条各地水利部门要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工程进度的协调。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配足人员、设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有临时度汛要求的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
第二十一条推进圩区整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项目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项目立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信息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及时准确报送工程信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信息核实,及时将项目前期、工程建设月进度报表和项目验收等信息通过浙江省农村水利信息平台进行报送。参建各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圩区整治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地在开展圩区整治过程中,要大力推广和使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推进圩区信息化和自动化控制技术应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效率。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在保障工程质量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重点把握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可与合同完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管理单位管理,并督促施工(安装)、监理、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及时对遗留问题进行整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通过完工验收并经一个汛期防洪排涝运行,无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应向初设审批的行政机关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参建各方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提交整编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施工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含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重要建设档案资料,在完工(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归档。验收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将核减下个年度省级补助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规定中涉及圩区资金和项目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浙水农〔2012〕49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