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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閤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复函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函〔20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閤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复函
乐清市、义乌市、江山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关于要求审批乐清市北閤村、黄塘村、黄檀硐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乐政〔2015〕24号)、义乌市《关于要求审批义乌市田心村、倍磊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义政〔2015〕32号)、江山市《关于要求审批江山市凤林镇南坞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江政〔2014〕32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北閤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30年)》《黄塘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30年)》《黄檀硐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30年)》《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2—2030年)》《义乌市佛堂镇倍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2—2030年)》《江山市凤林镇南坞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20年)》。
三市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要切实保障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历史文化名村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保护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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