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閤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复函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函〔2016〕2号
颁布日期:2016-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閤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复函

乐清市、义乌市、江山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关于要求审批乐清市北閤村、黄塘村、黄檀硐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乐政〔2015〕24号)、义乌市《关于要求审批义乌市田心村、倍磊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义政〔2015〕32号)、江山市《关于要求审批江山市凤林镇南坞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江政〔2014〕32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北閤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30年)》《黄塘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30年)》《黄檀硐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30年)》《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2—2030年)》《义乌市佛堂镇倍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2—2030年)》《江山市凤林镇南坞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13—2020年)》。

三市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保持和延续传统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管理的依据,要切实保障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历史文化名村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保护规划,服从保护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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