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浙商务联发〔2010〕92号
颁布日期:2010-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技术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预拌干混砂浆出厂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拌砂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条件。

第二条预拌干混砂浆是指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拌和使用。

预拌干混砂浆生产工艺设备须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荐标准》(浙散办〔2008〕20号)。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砂浆生产的企业适用本技术条件。

第二章检验人员条件

第四条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干混砂浆试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试验室技术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检测项目、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

第五条试验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检验人员须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干混砂浆试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检验设备条件

第六条试验室所需仪器设备齐全。试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规格、数量、性能应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易损零部件,需在规定的使用周期内贮存备用。

第七条试验室的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有效周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时间校验或检定,并具有校验(或检定)有效周期内的校验(或检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试验室要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校验)周期和使用维护记录等。

第九条根据预拌砂浆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修订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更换试验室仪器设备。

第十条试验室常用的空调、恒温箱及检测所需试剂、仪器等易耗品,由企业自定。

第四章试验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预拌干混砂浆试验室分操作室、检测室、养护室、样品室,其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预拌干混砂浆试验室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预拌干混砂浆操作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进行凝结时间测定时,检测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的标准养护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大于90%;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的标准温度应保持在20±2℃,相对湿度45%—75%。

第十四条预拌干混砂浆试验室应保持整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带入或贮存在试验室内。

第五章执行标准及试验能力

第十五条预拌干混砂浆产品质量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预拌砂浆》等标准。

第十六条预拌干混砂浆的出厂检验项目有:拌合物密度、稠度、保水率(分层度)、凝结时间、拉伸粘结强度、抗渗性和抗压强度,其试验方法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T70-2009)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产品供货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对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验收。其中水泥、粉煤灰等质量检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产品的检验质量,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每半年应向经省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复验,以提高检验人员的检测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预拌干混砂浆试验的抽样、留样,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随机抽样应在出料口连续采取,试验样品总量不少于40kg。原始试验数据,须按年序编号,统一分类汇总;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产品出厂的检验记录、产品的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样品及检测数据保存完好。

第二十条出厂产品质量必须经检验合格,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发产品出厂通知单,并向用户提供产品检测项目的质量报告单。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干混砂浆的质量监督,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管理进行检查。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的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共同起草,由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预拌干混防水、粘结、保温等特种砂浆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技术条件另行制订。

附录A预拌干混砂浆检验设备、器具配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执行标准

1

砂浆搅拌机

30L;27r/min;叶片工作间隙3~5mm;搅拌筒内径750mm

1台

JGJ/T70-2009

JG/T230-2007

试验用温湿度计

若干

2

砂浆稠度试验

试验用具

捣棒(直径10mm,长度350mm,端部磨圆)、抹灰刀、秒表等

若干

JGJ/T70-2009

JG/T230-2007

砂浆稠度仪

专用

1台

3

砂浆表观密度试验

容重筒

1L

1个

JGJ/T70-2009

JG/T230-2007

天平

称量应为5kg,感量应为5g

1个

4

砂浆分层度试验

分层度筒

砂浆专用

1套

JGJ/T70-2009

JG/T230-2007

木锤

1把

5

砂浆保水性试验

金属或硬塑料圆环试模

内径应为100mm,内部高度应为25mm

1个

JGJ/T70-2009

JG/T230-2007

金属滤网

网格尺寸45μm,圆形,直径为110±1mm

若干

超白滤纸

应采用国家标准《化学分析滤纸》GB/T1914规定的中速定性滤纸,直径应为110mm,单位面积质量应为200g/m2

若干

金属或玻璃的方形或圆形不透水片

边长或直径应大于110mm

2片

JGJ/T70-2009

JGJ/T52-2005

天平

量程为200g,感量应为0.1g;量程为2000g,感量应为1g

1台

鼓风恒温干燥箱

最高200℃

1台

6

砂浆凝结时间

砂浆凝结时间

测定仪

专用

1台

JGJ/T70-2009

JG/T230-2007

砂浆凝结时间

测试筒

专用

若干

定时钟

1个

7

砂浆立方体

抗压试验

压力试验机

0~300kN,精度1%

1台

JGJ/T70-2009

JG/T230-2007

砂浆抗压试模

70.7×70.7×70.7mm

若干

8

砂浆拉伸粘结强度

试验

拉力试验机

或饰面砖粘结强度测定仪

0~5kN,精度1%

1台

JGJ/T70-2009

JG/T230-2007

砂浆标准养护箱

HBY-30型

1台

拉伸夹具

专用

1付

拉伸成型框

外框70×70mm;

内框40×40mm;厚度6mm

若干

钢制垫板

外框尺寸应为70mm×70mm,内框尺寸应为43mm×43mm,厚度应为3mm

若干

9

砂浆抗渗试验

砂浆抗渗试验仪

大于1.5MPa

1台

JGJ/T70-2009

JG/T230-2007

砂浆抗渗试模

专用抗渗圆锥试模

若干

10

水泥试验

水泥胶砂搅拌机

专用

1台

GB/T17671-1999等

水泥胶砂振动台

专用

1台

电动抗折试验机

专用

1台

水泥抗压夹具

40×40mm

1付

GB/T17671-1999

水泥抗压试模

40×40×160㎜

4条

水泥标准养护箱

专用

1台

维卡仪

水泥专用

1台

GB/T1346-2001

沸煮箱

专用

1台

11

砂试验

电动振筛

专用

1台

JGJ/T52-2006

标准砂石筛

专用

1套

电子天平

称量1000g,感量1g

1台

12

粉煤灰试验

负压筛析仪

45μm方孔筛;内径150mm,高25mm;

1台

GB/T1596-2005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

1台

GB/T2419-2005

流动度测定用试模

钢制圆模,上口内径70mm,下口内径100mm,高度60mm

1只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