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渔民生产生活,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了部分渔民陆上安居和转产转业。但由于我市渔民数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多,解决渔民陆上安居和转产转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渔民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和改善渔民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渔民民生为目标,以解决渔民住房困难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加大扶持,落实责任、加快推进,通过市、县区和乡镇的共同努力,确保用三年时间,全面解决渔民陆上安居问题,切实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编制渔民陆上安居规划,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较多的渔村,兼顾改善其他渔民的居住条件。2013年至2015年,每年分别完成25%、60%和15%。

(二)自筹为主、政府扶持。解决渔民陆上安居资金以渔民、渔村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政府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渔民建房用地有偿调剂、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自行购房的补助。

(三)尊重意愿、形式多样。解决渔民陆上安居要充分尊重渔民意愿,采取多种安置形式。渔民相对集中、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应通过集中规划建设渔民新村,解决渔民住房困难;渔民相对分散、人数较少的乡镇(街道),应统筹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或对渔民购买商品房给予补助等形式予以保障。

(四)区为主体、乡镇实施。解决渔民陆上安居工作,区政府(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为责任主体,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实施、统一管理。

三、扶持政策

(一)安置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渔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渔民,具体由各区政府认定。

(二)安置用地。由各区、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渔民安置用地的落实,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规划,科学认证,节约集约,优先安排,并且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设用地按项目报批,指标由市政府按项目直接下达。

渔民建房标准统一为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按照集中安置的要求,原则上为多层、高层公寓式建筑(一般为4层以上),考虑到渔民生产实际,可适当配备一定的生产设施用房,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租赁给渔民使用。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安置。渔民住房用地有偿调剂、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市政府按每亩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2.自行购房。鼓励渔民自行购房,凡在城镇自行购买商品房等住房的渔民,经认定后,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区以上政府承担,市、区政府各承担50%。

3.低保对象。对享受低保的渔民,其新建住房或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等,除享受渔民补助政策外,同时享受农村低保户危旧房改造政策,政策补助渠道与农民低保户相同。

中央、省渔民安置政策出台前,按上述政策执行。中央、省渔民安置政策出台后,由各区结合贯彻上级政策作相应调整并抓好落实。

四、管理服务

(一)在实施渔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各地要与渔民签订座家渔船处理、旧房拆除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凡拆旧建新的渔民,由当地政府参照当地农民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原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收回,防止出现搬新留旧。

(二)渔民陆上安居后,各地要按照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创新渔村社会管理,推进渔村文明创建,为渔民创造美丽和谐的居住环境。

(三)开辟绿色通道。各地各部门要为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编制、立项、用地保障、建筑报建、招投标、工程监督验收等各个环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工程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农民建房政策处理。

(四)各地各部门要以解决渔民陆上安居为契机,切实抓好渔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转移就业等工作,真正实现渔民安居乐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湖州市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财政、农业、发改、农办、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运输、公安、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为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市制定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各区、有关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区政府要以每月简报和半年专报的方式,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切实把渔民安居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

本意见适用市本级,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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