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湖政办发〔2009〕120号
颁布日期:2009-12-25失效日期:2014-08-1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亲商、扶商、安商、富商”良好氛围,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是指为持“一卡通”卡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在投资、经营、生活等方面提供进一步便利服务的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在湖州市本级辖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2.具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企业或项目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项目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1)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按规定首期外资已到帐并已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

(2)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含)以上、按规定首期外资已到帐并已开工建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3)合同外资在200万美元(含)以上、按规定首期外资已到帐并已开工建设的农业种植、养殖企业;

(4)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含)以上、按规定首期外资已到帐并已开工建设的市场流通、交通运输、仓储服务行业以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企业(项目);

以上四款含同一境外投资者在湖州投资多个企业(项目)累计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情形,其投资外商可视为符合本款条件。

(5)其他经审核批准的企业(项目)。

4.守法经营、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或项目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二)适用区域

在湖州市本级辖区内适用,各县区人民政府有相关便利规定的,可一并实施。

第三条便利措施

经审核批准持“一卡通”卡的人员享受下列便利措施:

(一)行政服务

1.持卡人可得到项目所在地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或协办、归口包干等跟踪服务。

2.持卡人在项目兴办、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时,可按湖政办函〔200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市重要外资项目绿色通道”办法,获得快速协调处理。

3.对所在单位,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供经常化的业务指导服务,依法行政,不得随意进行各种检查、收费等行为。

4.及时受理持卡人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外承诺少于5天的按原承诺时间),将处理意见回复持卡人。

(二)医保服务

1.确定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医院为持卡人定点医疗单位。

2.定点医疗单位设立“外商医疗服务窗口”,持卡人就医由导医陪同,优先办理就诊、检查、付费取药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诊治。

3.由市外经贸局每年定期集中组织持卡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居住服务

免费为持卡人、其配偶及子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或暂住证。

(四)教育服务

1.持卡人子女入学,可按持卡人实际居住地,享受市区城镇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收费标准等相关方面的同等待遇。

2.持卡人可优先办理其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年级的入学、转学手续。

(五)交通服务

1.持卡人工作用小车,其车牌号经确认,由市交通局给予办理该车湖州市本级辖区内国道、省道免收费通行证。

2.设立“外商车管服务绿色通道”,为持卡人办理牌证及其他车管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3.对持卡人轻微违法的道路交通行为,原则上不扣车不扣证。

(六)金融服务

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业务与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第四条管理办法

(一)“一卡通”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二)“一卡通”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需要上述服务时须出示“一卡通”卡。

(三)第三条中相关的服务便利措施,由各行政职能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服务操作细则,并监督实施。

(四)“一卡通”申领核准程序:由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一卡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经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复核。市外经贸局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核准后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发放。每年8月发(换)卡。

(五)“一卡通”卡有效期为两年。

(六)“一卡通”制度由市外经贸局具体牵头,并负责相关的发放、检查、档案等管理及解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外商“一卡通”服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5〕132号)同时废止。

三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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