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1〕62号
颁布日期:2011-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全国开展联合治超以来,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一定控制,但形势仍较为严峻,一些公路、桥梁不堪重负,超限超载车辆肇事时有发生,道路运输秩序和车辆生产秩序受到干扰。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进一步打击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已刻不容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工作机制

(一)责任主体

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是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治超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

(二)部门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监、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依法检测并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从源头上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依法许可,严格监管。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国、省道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2.公安部门职责。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不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依法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信部门职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的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套牌车辆出厂。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市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进行查处。

4.宣传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力度宣传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工商部门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查处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及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

6.质监部门职责。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7.安监部门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发改部门职责。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明确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9.法制部门职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配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10.纠风部门职责。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超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落实与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要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层层签订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责任状,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的职责履行到位情况。对于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不力的地方,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要采取申报项目调控等措施。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一查到底,倒查至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运源头、车辆源头和监管源头,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当地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响应市治超办的工作部署,形成合力,及时向市政府、市治超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为助推治超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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