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2007〕51号
颁布日期:2007-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自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专项大检查自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电〔2007〕153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检查自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重点清理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违规出台的优惠政策,检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政策的落实情况。通过专项大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完善综合措施,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切实促进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自查范围

国家提出的专项检查范围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重点是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和区域性较强的其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围绕钢铁、水泥和电力三个行业开展。

三、具体内容和工作分工

(一)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政策的情况。

1.贯彻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2.地方财政安排支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方面的情况。包括2007年计划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数量,2007年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分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所需资金数量及已落实资金数量。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情况。

1.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是否对高耗能企业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并正式公布名单;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06年以及2007年以来我市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具体情况。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负责。

2.停止执行优惠电价措施情况。是否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哪些行业、企业享受优惠电价和具体方式;停止执行优惠电价的具体措施和时间。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负责。

3.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包括:是否自行批准对高耗能企业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政策以及执行的时间、行业和企业情况;停止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政策的时间和相应措施。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负责。

(三)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税费等方面违规出台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优惠政策的情况。

1.是否存在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用地违规审批,没有经过用地预审等现象。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2.是否存在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企业实行免征、减征或缓征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土地税费的现象。此项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3.是否存在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企业实行减征、免征所得税或返还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现象,是否存在扩大国家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填报天津市有关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财税政策清理情况调查表(附件1)。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

4.在其他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情况。

1.执行准入条件情况。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高耗能项目是否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现有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填报天津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表(附件2)。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负责。

2.在“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政策落实和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方面的情况。包括国家核准项目时地方承诺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地方政府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的具体措施及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包括:2003年以来淘汰落后产能的完成情况和今年以来进展情况;是否制定“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具体企业名单;目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填报天津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负责。

4.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是否明确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并与有关企业签订责任书。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5.落实全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是否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并与有关企业签订责任书。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

6.支持和鼓励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7.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采取措施的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了峰谷电价等政策,是否制定了有序用电方案。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五)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和新建项目方面的情况。

1.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列出排放未达标企业名单,提出整改措施、时限和相关处理意见等。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投资情况。包括新建项目执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项目问责制。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3.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本金比例、资金使用情况;出资企业及现有企业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贷款发放及使用是否违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以及信贷资金的担保、抵押等情况。此项工作由市银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

(六)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品出口政策的情况。

降低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停止部分产品加工贸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国税局负责。

四、工作阶段和时间进度

专项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组织推动。2007年6月初完成。

成立天津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大检查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委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银监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检查工作方案制定、文件资料准备、情况沟通和汇总、简报报送、会议等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自查,抓好落实。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

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根据自查具体内容和工作分工,抓紧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各项检查内容的落实。各单位自查报告请于6月10日前报送专项大检查办公室(附电子文档)。

第三阶段,分析总结,按时上报。2007年6月14日前完成。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专项大检查办公室在各部门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写出我市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经市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是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专项检查,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此次专项大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自查和总结工作。

(二)明确任务,认真负责。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专项大检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上报材料要求,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抓好自查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沟通,搞好协调。在专项大检查工作期间,专项大检查办公室将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重点单位抽查等形式沟通情况,并随时将国家和市领导的有关要求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向各单位通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发展处胡永梅、王琦;联系电话:23142263;传真:2314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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