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07] 1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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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7]133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城乡人民群众过上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审批原则
1.全市烟花爆竹零售期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设立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禁止在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繁华商业街内,办公楼、居民楼(民宅)、易燃易爆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车站、医院附近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选择在空地和周围安全条件较好的场地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营业厅(室)内不得摆放、展示有药的烟花爆竹展品。
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市场,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确定本地区农村各乡(镇)l临时零售点的设置和数量。
4.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申办《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审批工作进入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之前,要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对经培训合格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方可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花名册》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为了减轻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负担,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工商、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协调,防止重复收费和收费过高等问题的出现,做到统一收费。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零售业户批发烟花爆竹,不得向业户销售不合格和禁销产品。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必须到全市具有许可资质的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进货数量不得超过库房和摊位临时存放额定标准,且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2.为防止烟花爆竹运输事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原则上应就地就近进货。在铁岭市内跨县(市)、区进货,各日杂公司应设配货车辆,为零售业户提供送配货服务。
3.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设立,要严格按照《铁岭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细则》(铁安监发[2006]95号)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必须设专摊、专柜、专人销售。摊位长度不得超过4米,相邻摊位间隔距离必须大于5米;垛高不得超过1.5米,货架上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1.2米(总高度不应大于2.2米);严禁烟火,不准在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每个摊位烟花爆竹同时存放量不得超过30件。对当天未售出的烟花爆竹,应就近存放在烟花爆竹仓库或就地由业户联合夜间看管,并用防爆被盖严,严禁在住宅和居民楼内存放。
4.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摆放在摊床醒目位置,并悬挂统一制作的横幅和安全警示牌。
5.为有效防止零售业户私自进货,遏止非法经营活动,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要加大对零售业户的检查力度。零售业户要妥善保管烟花爆竹购买手续和进货发票以便备查。在检查中对无《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购买手续和进货发票,或品种、数量与烟花爆竹购买手续和进货发票不相符的零售业户,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处理,吊销其《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三、组建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组织工作,与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查处不具备零售条件的烟花爆竹业户。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工作及其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零售市场零售摊位的设置。
2.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办理和运输路线的确定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3.工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办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
4.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市场的设置和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市场范围之外违规零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清理与查处工作。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五、几点要求
1.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把好审查、审批、监管等各个环节关。
2.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银州城区烟花爆竹节日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由银州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协调。
3.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采取鼓励群众举报、明察暗访、在主要交通要道设卡堵截等形式,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非法运输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力度,从源头上防止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4.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严禁出现违规审批和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互相推诿、拖延办理等行为。
5.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烟花爆竹零售期间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进行通报。
附件:1.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花名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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