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75号

关于印发《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合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同外地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县级及以下,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铁办事机构)是指全国各地在铁岭市范围内设立的办事处、代办处以及各种工作站等,这些机构必须是非经营性的。

二、铁岭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是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申请设立外埠驻铁办事机构所需文件和材料。

1.申请设立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公函或请示件。

2.申请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当地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外埠企(事)业单位设立驻铁办事机构需提交派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组织、部队需提交批准机关文件。

4.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5.拟开办地点的购、租房证明材料。

四、审批办法。

1.申请单位按照申请设立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条件将有关证件、材料交给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2.主管部门审查、认证合格后发给《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登记表》一式4份,由申请单位填写盖章,涉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的,应到该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

3.《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发给《外埠驻铁机构登记证》,即可开业或运行。

五、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要加强对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审批登记、定期年检及管理工作,并随着机构的不断增多,逐步完善管理办法。

铁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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