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各县(市)港口管理职能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各县(市)港口管理职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各县(市)港口管理职能的通知
温政办〔201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县港航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1〕18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各县(市)港口管理职能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港航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所在行政区域港口行政管理及行业安全管理职能。
二、县(市)港航管理局行政许可权限
(一)县(市)港航管理局初审项目。
1.市级及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项目或3000吨级以上港口岸线使用。
2.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跨县(市)区域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
3.市级及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项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4.市级及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
5.市级及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
6.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县(市)港航管理局许可和认定项目。
1.县级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3000吨级(不含3000吨级)以下的港口项目港口岸线使用。
2.除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跨县(市)区域经营外的港口经营许可。
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4.在港口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许可。
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
7.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的审查。
8.县级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
9.县级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
10.县级发改、经贸部门立项的港口项目工程交工、竣工。
11.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人或办公地点备案。
12.港口安全评价备案。
13.港口经营人变更或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14.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预案的备案。
15.港口剧毒品和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其相关储存数量、地点、管理措施等备案。
16.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等备案。
17.港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备案。
18.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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