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进市审批中心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进市审批中心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政办〔2003〕10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进市审批中心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进市审批中心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进市审批中心的
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进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执行本意见。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即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和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处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市审管办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市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给牵头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授权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授权驻“中心”的窗口审查、审核、审批和联合年检,尚未进驻“中心”的部门,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等部门,要派员进驻“中心”组成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负责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和年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受理窗口设在市外经贸局窗口。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牵头部门:市外经贸局(主受理窗口)。
市外经贸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
2.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局。工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当日办结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告知申请人,并抄告计划或经贸部门,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保局。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对非污染项目,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环保意见书。对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初审意见书,需进行环评的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委或经贸委。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应转告计划或经贸部门办理。计划或经贸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和外经贸部门。对非固定资产投资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需经计划或经贸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的,外经贸部门应抄告相应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等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国家安全事项核准意见等,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阶段。
牵头部门:市计委或经贸委。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手续。
五、审批责任
(一)政务公开。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项目,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在牵头部门的窗口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要求,既各司其责,又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市审管办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四)协调运作。各审批部门应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协调,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商。为便于协调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均应在“中心”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审管办负责协调,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责任追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及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效能革命”四项禁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调整进“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和事项表
附件:
调整进“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和事项表
部门
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计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
无基建:5个工作日
有基建:10个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外经贸局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
5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工商局
企业登记
平均5个工作日
企业年检
安全局
1.国(境)外驻温机构、企业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3个工作日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3个工作日
财政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3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海关
企业注册
3个工作日
减免税设备
7个工作日
加工贸易
7个工作日
企业年审
外汇管理局
资本金到位询证
3个工作日
开立资本金外汇帐户核准和划转
3个工作日
外方利润再投资核准
3个工作日
外方股权变更的审核和外汇登记
3个工作日
帐户年审
经贸委
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3个工作日
国税局
地税局
税务登记
商贸企业5个工作日,其他即办
税务登记证年审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