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2年第58号
颁布日期:2002-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温政令第58号

现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六月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

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废止《温州市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与《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二、修改以下市政府令:

1.删除《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删除《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第十五条中“优先选用市内投标单位的市内产品”规定。

3.删除《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删除《温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