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2年第58号 |
|---|---|
| 颁布日期:2002-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温政令第58号
现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六月九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
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如下:
一、废止《温州市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与《温州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二、修改以下市政府令:
1.删除《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十八条。
2.删除《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第十五条中“优先选用市内投标单位的市内产品”规定。
3.删除《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删除《温州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