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发〔2005〕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其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省及全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和生产内销产品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不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合资、合作、独资)项目,其合同、章程由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审批,批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其合同、章程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县(市、区)按规定权限内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由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颁发。

四、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后,各县(市、区)要完善相关机构,加强外经贸队伍建设和涉外经贸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备专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具体工作。有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外经贸局。

五、市发改委、经贸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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