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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政发〔2005〕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其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省及全市综合平衡,产品出口和生产内销产品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不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合资、合作、独资)项目,其合同、章程由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审批,批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其合同、章程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
三、各县(市、区)按规定权限内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由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颁发。
四、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后,各县(市、区)要完善相关机构,加强外经贸队伍建设和涉外经贸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备专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具体工作。有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外经贸局。
五、市发改委、经贸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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