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新闻出版部门行使行业许可证审批等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3-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新闻出版部门行使行业许可证审批等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加强对我市新闻出版业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市新闻出版局(筹)的管理职责,在长府发[1992]70号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地上新台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我市新闻出版局(等)在核发图书报刊。音像发放和印刷业许可证时,应继续执行下列法规规章:

(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新出发字第991号);

(二)《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

(三)《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应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91]新出联字第24号);

(四)《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公告第30号)。

今后凡拟开办书报刊、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播映及印刷业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到市新闻出版局(筹)办理许可证,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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