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京发改[2008]2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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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8]205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增强全局意识,主动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商务、工商、财政、税务、统计、外汇管理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联动机制。
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严格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2598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办理或补办项目核准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认真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北京设立的企业,按照海关总署等四部委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其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可以享受采购设备税收优惠。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管理的主导作用,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运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京发改[2008]633号)要求,及时准确填报项目情况。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趋势,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规划条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自200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各类投资主体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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