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布〔2015〕8号
颁布日期:2015-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通告

佳政布〔2015〕8号

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防雾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进行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顿范围

英格吐河、友谊路、解放路、中山街、滨江路、和平街、光复路所围成区域。

二、整顿要求

(一)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供热锅炉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改造,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二)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生产锅炉和所有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淘汰原有燃煤锅炉和窑炉。

(三)三产服务业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使用移动热源供应热水,淘汰原有燃煤锅炉。

(四)10蒸吨以上锅炉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五)料堆、渣堆实施封闭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蒸吨以上锅炉的煤堆实施封闭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蒸吨以下(含10蒸吨)锅炉和所有窑炉的煤堆,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搬迁、改造前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硝设施建设;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七)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出口道路实施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对出场车辆逐台进行清洗;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

(八)饮食服务业全部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置独立烟道高空排放油烟;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禁止进行燃炉烧烤;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对逾期未按要求实施改造或搬迁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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