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办发〔2007〕172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72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组织编制的《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1.加强监测统计
在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编写水质通报工作大纲。每年对市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一次监测,统计分析入河排污量、污染物种类等变化情况,进一步掌握水功能区排污现状。
2.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
今后,市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市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此外,还应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排污和退水情况加强分析和审查,以便从源头上抓好建设项目排污管理。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泰州城区水厂均以长江水为水源,严格按照《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市区现状第三水厂取水口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在引江河设立水源厂作为主城区备用水源,对其上下游划定生活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在必要时设立准保护区。规定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各项不同的禁止行为,从事有关活动的要求及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4.严格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改革现行城镇污水处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建立起多元化投资建设、企业化运营管理、社会化负担费用、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城镇污水处理体制。同时,运用税收、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和社会资金投向污水处理;积极探索河道建设管理、城镇给排水建设和运营水量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以利于改变用水者不管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者不管废水再利用的局面。
二、加大相关费用征收力度
1.加大收缴排污费力度。首先,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将收费标准逐步提高到高于污水治理成本的水平。其次,对超过国家或者泰州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源,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外,还要令其限期治理,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递进收费。
2.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是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正常运转,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条件。并逐步将污水处理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3.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保证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行。
4.对城市生态环境调水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谁使用,谁缴费;对调水冲污的应收取冲污水费,谁污染,谁付费。
三、提高科研开发能力,提倡科技治水
长期困扰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除了资金就是技术,因此,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科研工作。当前的重点有:
一是抓紧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技术,特别是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和机械等特殊行业的废水治理技术的攻关研究;
二是解决城郊与农村水源污染相关的治理技术,开发人畜粪便固化、加工技术,推广“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的生物技术替代农药;
三是通过市场运作、政策推动等方式,加速环保产品和产业的发展,提高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产品标准化、成套化和自动控制性能,大力开发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成套处理技术和装备。
四、强化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宣传,增强水环境意识。要从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爱水、惜水、节水、护水的全民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教育,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通过科学攻关和技术改造,大力实施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尽早建成节水防污型城市。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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