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1-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52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3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其档案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参照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足额预提并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可以将档案转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具体转移方法是,由退休人员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人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给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家居外埠退休人员的档案转至本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

二ОО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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