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已废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文号:
颁布日期:1993-07-30失效日期:2004-05-27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市人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

伞⒎ü妫岷媳臼惺导是榭觯贫ū咎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务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于本例。

第四条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五条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第七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普通清算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