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已废止)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7-30 | 失效日期:2004-05-27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市人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
伞⒎ü妫岷媳臼惺导是榭觯贫ū咎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务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于本例。
第四条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五条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第七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普通清算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