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庆政发〔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法治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和专家论证的机制,制定行政决策向社会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程序和办法;行政决策都要经过法制机构组织的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因没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决策程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依法明确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和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权限,并向社会公示。

(四)开展行政执法机制改革,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和没有委托依据的事业单位执法资格;积极推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县城开展;大力支持执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由专门执法机构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2006年8月底向社会公布。公开的项目包括许可事项名称、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数量、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对许可行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等。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制度,创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六)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化法制审核力度,不得随意提高文件制发机关级别。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工作。

(七)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在开展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违法案件举报受理等日常监督的同时,要积极实践新的监督方法。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开展明查暗访、案卷评查工作,同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协同配合,提高监督效能。

四、进一步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切实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范围要覆盖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重新分解行政执法责任,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每一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科室、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工作标准,制定考核标准。各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执法机构、岗位、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标准、考核标准及各项考核制度汇编成册,并建立电子档案,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要真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运行起来,不得搞形式、走过场。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要健全考核的各项制度和方法,至少每季度对执法机构、岗位和执法人员考核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度,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登记制度,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逐一进行登记,留档备查;对应由各县、区法制机构转送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制机构不得拒绝和延误。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并出具规范的受理文书。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不得因申请人无书面申请而拒绝受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十三)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政府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要认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

(十四)严格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对不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有案不受或违法办案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要主动、及时执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从重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十五)严把行政执法队伍入口关,对拟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录,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不得录用。严禁聘用临时工、合同工执法。2006年10月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执法队伍进行一次整顿,坚决清退超编配备、无证执法的人员。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法制培训工作计划,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每年度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并将测试情况作为其职务晋升和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测试不合格的,一律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十八)按照《决定》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立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如不能独立设置,可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但要班子独立、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强班子,配齐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十九)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单独列项,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八、加强领导,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纲要》和《决定》贯彻落实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有关情况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办法和配套措施,根据职能和职责,将《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逐一推进,逐项落实,并对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设定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贯彻实施意见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市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6月25日前召开县、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组织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传达《决定》精神,宣讲《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十三)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选择二至三个县、区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召开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总结会,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2006年7月初,市政府将成立专门检查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决定》的情况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逐一进行检查。

(二十四)市政府将把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纳入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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