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杆禁烧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市政字[2001]4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杆禁烧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和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黑环然发[2000]15号)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和不安全问题,使秸秆这种重要的农业资源科学合理处理、利用好,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烧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种类与范围

禁烧秸秆的种类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类等农作物秸秆。禁烧的范围是:

(一)以黑河机场为中心15公里半径的区域。

(二)黑北、富嫩、嫩黑铁路沿线2公里地带。

(三)202、111国道和省道两侧2公里地带。

(四)高压输电线路两侧100米附近地带。

二、秸秆禁烧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秸秆禁烧有关工作。县级政府要公布禁烧区乡镇名单,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二)要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目的和意义,环保、农业、财政、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加强检查,严格执法,使工作落到实处。对违法焚烧秸秆的责任人,坚决予以处罚。

(三)在禁止秸秆焚烧的同时,要积极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技术,推动农村生物质废物科技转化。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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