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发〔2006〕131号
关于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1号)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促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为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打好基础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服务业工作非常重视,在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上对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业统计提出具体要求。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决策;是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扬州扩大城市影响力、增强竞争力,迈向国际知名特色城市的必由之路。
“十五”时期我市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增加值年均增长11.8%,2005年增加值达313.6亿元,增长14.3%。服务业内部结构不断优化,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但与国内发达城市比,我市服务业发展还存在占GDP的比重偏低、发展规模较小、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等问题。随着现代制造业及城市化进程加快,金融、物流、信息、中介服务、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速,我市服务业面临着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问题,加强服务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尤其要建立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体系和制度,以全面、系统、及时实施对服务业发展的统计,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缺乏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制度不健全、统计方法滞后、统计力量薄弱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等问题,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提供基础保证。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要求:科学分类、规范统计、健全考核,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方法,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调查体系。
(二)范围: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三)内容:根据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反映服务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等方面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主要包括收入、分配、资产、人员等统计指标。
(四)方法: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定期全面报表调查方法直接取得;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服务业统计调查报送频率原则上按季上报。各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和方法经统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分工协作,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县(市、区)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统计协调和管理,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由市农林局等45家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种资料,尤其是编办、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交通、信息、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地税、国税、海关、邮政、人民银行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资料。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统计部门。
四、加强领导,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扎口工作,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中,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各地编制、财政等部门要予以支持,落实好与任务相匹配的工作条件。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增设服务业统计职能机构,增加1—2名专职统计人员;街道(乡镇)要配备服务业统计人员;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能处室和专(兼)职统计人员,服务业统计所需调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对本部门(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全面建立、完善和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服务业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市统计局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问题较多、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有计划地组织好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市级部门和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分工。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市级部门和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分工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省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分工划分)
1、市农林局负责: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2、市农机局负责:其他农业服务和林业服务业(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3、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4、市邮政局负责:邮政业。
5、市信息办负责: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6、市经贸委负责:商务服务业。
7、市商贸局负责:其他仓储、租赁业、典当业。
8、市粮食局负责: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与谷物等农作物仓储业。
9、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及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购销仓储业。
10、市外经贸局负责:本系统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
11、市旅游局负责: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
12、市园林局负责:游览景区管理业与城市绿化管理。
13、人民银行扬州分行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14、保险协会负责:保险业。
15、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16、市房产局负责: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
17、市城管局负责:环境治理社会服务业。
18、市司法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19、市国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20、市地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21、市人事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22、市科技局负责: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2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查业。
24、市气象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25、市地震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26、市质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27、市检验检疫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8、市药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9、市规划局负责: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服务业、测绘专业技术服务业。
30、市水利局负责:水利管理业与农业灌溉服务业。
31、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32、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33、市教育局负责:教育。
34、市卫生局负责:卫生。
35、市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36、市民政局负责: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团体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37、市文化局负责:文化艺术、娱乐业、电影发行放映业与租赁业。
38、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出版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与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39、市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40、市档案馆(局)负责:档案馆。
41、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业。
42、市财政局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
43、市宗教局负责: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
44、市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
45、市统计局负责:铁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除粮食局、供销社和外经贸局系统以外的批发业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咨询与调查业。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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