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县(市)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实行财政收入超收奖励。

一、县(市)分成收入超收奖励

当县(市)分成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30%给予奖励;增长在20%以上至25%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40%给予奖励;增长在25%以上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各区市级分享收入超收奖励

各区的市级分享收入比上年(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的50%给予奖励,市级分享收入不包括市统筹部分。

三、各区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

对辖区内有未下放市级企业的区,其市级固定收入超收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区级分享比例低于65%的区,其奖励额与该区市级分享收入增幅挂钩。

四、县(市)、区分成(共享)收入超收个人奖励

按2003年县(市)、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占体制上解额的平均比例,调整计算各县(市)、区上台阶奖基数,其中市本级、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及原实行收入全留政策的特定区,按其他县(市)、区平均水平核定基数,并在以后年度按各自分成(共享)收入增长率同比增长。特定区的奖励资金由区自行负担。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