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黄冈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黄冈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发[2006]54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黄冈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局制定的《关于黄冈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黄冈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规划局2006年4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市测量标志普查,旨在通过对分布于全市范围内的四等以上和各类测量标志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查明测量标志的现状,掌握其完好程度,重新绘制点记,办理托管手续,进而建立黄冈市测量标志管理系统,实现测量标志数据计算机管理,为今后的测量标志维护和测量控制网改建奠定基础。
二、普查范围
此次测量标志普查范围为黄冈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05年以前施测的四等以上的三角点、导线点、GPS点、水准点、天文点、重力点、基线点和四等以下专业测量控制点。
三、普查时间
按照全省测量标志普查时间安排,我市普查工作在两年内完成。2006年完成团风县、黄梅县、武穴市、麻城市、市区城区的普查工作;2007年完成浠水县、罗田县、蕲春县、英山县、红安县的普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省测绘局制定的普查技术规程进行普查工作。
(二)普查工作应委托熟悉测量业务,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在普查时应从各测绘单位抽调骨干人员参加普查。
(三)测量标志普查所用的各种表格将由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按照省测绘局规程统一制定。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测量标志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好测量标志普查工作。
五、成果汇总上报
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县(市)应及时向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汇总提交如下资料:
(一)测量标志完损情况分布图(2份)
(二)三角点普查登记表以及录入数据文件(2份)
(三)水准点普查记录表以及录入数据文件(2份)
(四)三角点点之记(2份)
(五)水准点点之记(2份)
(六)点位实地摄影照片及数据文件(2份)
(七)测量标志委托看管书(2份)
(八)测量标志卡(2份)
(九)三角点普查汇总表(2份)
(十)导线点普查汇总表(2份)
(十一)GPS点普查汇总表(2份)
(十二)水准点普查汇总表(2份)
(十三)测量标志情况统计表(2份)
(十四)测量标志调查和处理损毁情况报告(2份)
(十五)测量标志普查验收报告(2份)
(十六)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总结(3份)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和普查成果质量,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测量标志普查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程柏松担任,市规划局副局长胡清明、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汪明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谢爱群任办公室主任,胡耀明、余荒良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测量标志普查的具体业务工作。
测量标志普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黄冈城区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各县(市)负责本地域的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对县(市)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并负责普查成果的汇总上报。
七、经费保障
依照《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2005〕86号文件规定,此次测量标志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市区城区普查、维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普查经费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