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07失效日期:2015-03-2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52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正常社会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83号令)等法律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建立以自愿求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及省政府283号令的自觉性,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荆州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救助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机制。

(一)市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实施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及时接收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监督指导救助管理站制定和完善救助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监督指导社区进行临时现场救助及救助对象的护送和引导,对职业乞讨人员的劝返,建立社区预防流浪工作机制;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提出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及时安置;配合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救助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组织适合未成年人需要的活动,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要与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一道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也可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

(二)市建委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协助与协调,为救助机构办理救助专用车辆临时停靠证件,为其开展主动救助、现场救助提供方便。市城管办要将治理街头流浪乞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目标。市城建监察支队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城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告知其到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

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执行公务时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要及时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实施救治或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对在街上写字讨要、跪乞、拦路强要等乞讨行为要进行教育和劝止;发现组织和利用流浪少年、儿童、残疾人以乞行骗的不法行为,要及时与救助机构联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政园林局要对公园、景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机构。

(三)市公安局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城市交通干道、路口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告知其到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执行公务时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要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对妨碍交通拦路乞讨、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打击;协助查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及户籍所在地、家庭亲属、工作单位;为被盗、被骗、被抢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配合市民政部门办理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落户时的户籍相关手续。

(四)市卫生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确定市二医院为流浪街头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市精神病医院为流浪街头精神病患者救治的定点医院。市民护送到其它医疗机构的上述患者,由卫生部门内部协调转送定点医院救治;市民护送到救助机构的上述患者,救助机构要与护送人一道将上述患者送往定点医院救治;救助站内流浪乞讨人员突发疾病的由救助机构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对救治的暂不明身份的病人,定点医院要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及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予以甄别

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部门签署医治登记表,由医院继续治疗;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医院应出具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站求助。医疗费用按省政府283号令第八条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六厅(局)联合下发的鄂民政发〔2006〕8号文件精神,由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的方案执行。

(五)市交通局负责为救助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乘车返乡回家;监督指导车站协助做好救助政策宣传,帮助、引导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六)市财政局要将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站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救助站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为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八)市教育局负责帮助不明身份、无家可归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就学。支持、监督和指导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九)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我市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配合救助机构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和免费提供寻找信息。

(十)市房产局负责掌握入住出租房屋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入住出租屋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从事乞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进行依法打击,并对出租屋业主进行教育和制止。

(十一)市残联负责协助救助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姓名、住所、单位等查找工作。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机构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

三、进一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直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救助机构,城区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救助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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