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府办〔200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失业调控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4〕20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努力工作下,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镇登记失业率近年来一直控制在4%以内。但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失业调控的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发展经济,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同时要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效调控失业,控制失业人员总量过快增长。这对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9号)等文件的要求,各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裁减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禁企业随意裁员。

(一)除破产关闭企业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的、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以及在结构调整中出现较多冗员无岗位安排确需批量裁减人员的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并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企业应将工会或全体职工通过的裁减人员方案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达到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规定医疗期未满的患病或负伤职工,现役军人配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职工,企业不得裁减。

三、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科学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内,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并报市(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准。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做好失业保险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应在扩大保障范围方面有新的突破,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探索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机制。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规范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保尽保,并免费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要以市场为导向,开设新的技能培训项目,使失业人员尽快掌握新的技能,实现再就业。做好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再就业政策,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力开发社区内家政、维修、清洁、保安等就业岗位,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增加失业人员的上岗再就业机会。在巩固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继续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从而缩短失业周期,减少失业存量,确保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期内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县域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

控制失业率,促进就业再就业,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协调发展和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南发〔2003〕9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抓好失业调控措施的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参与、提前介入到涉及企业批量裁员与职工安置的具体工作中去。要重视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做好失业统计和失业状况调查,认真分析本地区就业、失业形势及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我市的失业调控工作。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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