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平政〔2002〕5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税政策,保证国家及省、市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文[2002]13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保持我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财税政策。凡国家明令废止的优惠政策,我省要认真落实;国家没有废止仍在执行的政策,我省继续执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二、在本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免缴水资源费。

本通知自2002年3月28日起执行。其他文件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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