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工作联系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工作联系的意见

十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市人大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报告、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议案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报告办理结果。

二、自觉接受市政协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民主监督,并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对市政协及其常委会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吸纳,并切实改进工作。

三、对事关全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在决策前与市政协进行协商,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及重要措施,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关系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等。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和研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及提案、建议案,及时回复,积极采纳,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市人大、市政协组织依法进行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服务工作。

五、坚持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情况制度。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情况,积极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坚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会、常务会,参与重要的外事活动和对外经贸洽谈会及境外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职能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应主动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负责人及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应依法按规定列席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议、市政协全会,应邀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并认真听取意见。

七、坚持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在市人大、市政协举行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之前,召开秘书长联系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落实相关工作。市政府办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提高服务水平。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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