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缴费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缴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缴费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1999〕5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缴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工作质量优化投资环境的决定》(宜市发〔1999〕1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缴费制度。为切实贯彻执行好这一决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直及城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各项基金、附加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宜昌市外商投资企业缴费中心(下称市缴费中心)统一实施或收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上述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向市缴费中心以外的任何单位缴纳上述费用。
二、市财政、价格行政部门要依法清理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及其范围、标准,制定并公布《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目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新增、合并、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范围、标准的,亦由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各执收单位和市缴费中心都必须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目录》,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亦不得擅自减免。
三、执收单位按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先向该企业发出包括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内容的缴费通知书,由该企业持缴费通知书到市缴费中心缴款。市缴费中心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目录》对该项收费核查无误的,据实收款,并开据套有“湖北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的涉外收费专用票据。涉外收费专用票据一式四联,分别交存缴费企业、执收单位和市缴费中心用作报销凭据、对帐划转凭据。市缴费中心对所收款项分户核算,专户储存,并于次月5日前全额划转到各执收单位的财政专户。市缴费中心经核查发现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的费用与缴费目录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执收单位出具合法依据,执收单位不能出具合法依据的,应拒绝收取该项费用,并向市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
四、各执收单位与市缴费中心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提高效率,及时解决集中缴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执收单位不得以未向本单位缴费为由,拒绝、拖延办理行政许可等有关手续。市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缴费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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