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
新政[2006]30号
为加快畜牧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政〔2006〕37号),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全市畜牧业技术装备水平更加先进,产品质量与结构更加优化,产业链条更加完善,生产与生态更加和谐,畜牧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畜牧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2010年肉类总产量达到50万吨,禽蛋产量40万吨,奶类产量30万吨;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2020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5%以上。
――畜产品加工水平显著增强。2010年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畜牧业产值之比达到1.5:1。2020年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畜牧业产值之比达到3:1,成为食品工业的主导产业。
――实现畜牧业生产规模化。2010年主要畜禽规模养殖的比重达到75%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畜禽养殖规模化。
――实现畜牧业布局区域化。2010年优势区域的畜产品产量占全市总量的55%以上,2020年达到80%以上。
――实现畜牧业生产标准化。2010年全面实现畜产品无公害生产。2020年绿色畜产品和有机畜产品的比重达到60%以上。
――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动物防疫体系更加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屠宰检疫率达到100%。2020年动物疫病防控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加强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一)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优化区域布局,推进“三带一圈”建设,即黄河滩区绿色奶业示范带、沿黄绿色养殖带、京广铁路沿线生猪、蛋鸡产业带和环城奶业示范圈建设。实施“3552”工程,即围绕优势区域建基地,着力培育30个畜牧业发展重点乡(镇)、50个示范小区、50个示范规模场、20个畜牧经济合作组织示范样板,带动全市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
(二)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继续深入开展“抓小区、带农户,促进农民增收行动”,采取直补或以奖代补的形式,重点支持养殖小区建设,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引导规模养殖场加快发展,提高集约化养殖水平。各县(市)、区,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
(三)加快发展无公害生产。围绕畜牧主导产业和优势畜产品区域建设,实施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加快无公害畜产品生产重点乡(镇)建设,强力推进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对新通过农业部无公害一体化认证的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力争每年建成2-3个无公害生产重点乡(镇)。逐步加大畜禽养殖环保治理力度,重点支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农村生态家园建设工程每年安排50个以上养殖场(小区)建设沼气工程。加快建设市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组建县(市)畜产品质量监测站和乡(镇)监测点(所),形成市、县、乡三级畜产品质量监管和检测体系。
三、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
(一)实施加工带动战略。培育3-5家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支持其引进技术设备,改进产品包装,扩大加工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尽快突破地域市场,发展壮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引进和新建一批乳制品、肉制品等精深加工企业,迅速增加畜产品加工总量,不断优化畜产品加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力争到2010年,全市培育出具有著名商标、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畜产品加工企业3-5家。
(二)促进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加大对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对重点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适当贷款贴息;工业和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要向畜产品加工业倾斜,积极引导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和商业银行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的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认真落实新建和引进的畜产品加工项目在报批实施过程中减免行政性收费的政策,对新建和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项目前三年免收屠宰检疫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减半收取屠宰检疫费。对经国家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畜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建、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按规定抵免所得税。认真落实其他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畜产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部分的用水用电执行普通工业水电价。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时,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及时启动应急信贷,市县两级财政要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应急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四、提高畜牧业产业化水平
(一)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养殖场(小区)”和“反租承包”等行之有效的产业化经营形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运行机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要加强对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和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养殖场户或基地建设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以奶牛保险为突破口,积极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
(二)加快发展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饲养场户、加工企业组建各类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经民政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凡直接从事畜禽养殖的,其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产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的,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快畜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一)提高畜牧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畜牧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允许其按当年实际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大力实施“科技兴牧行动”,重点推广养殖小区规模生产技术、瘦肉型猪配套养殖技术、高产奶牛繁育与规范化饲养技术、优质牛羊经济杂交技术、蛋禽生产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全株玉米青贮及秸秆利用技术、配合饲料生产应用技术,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
(二)积极开发利用饲草饲料资源。实施“名牌+规模经营”的发展战略,鼓励支持饲料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继续落实饲料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尽快培育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秸秆资源丰富的优势,搞好可饲用农作物秸秆的开发利用,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等养畜技术,促进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采取直补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养殖场户建立大中型青贮池。落实好养殖场户购置大型青贮机械享受农机补贴的政策。支持开发蛋白质饲料、能量饲料和非常规饲料资源。
(三)全面普及优良畜禽品种。支持标准化畜禽改良站点建设,加快畜禽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繁育推广步伐。继续执行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逐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继续落实进口种畜禽免征关税、国有种畜禽场免征企业所得税、种畜禽生产经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和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县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体系。实行官方兽医和职业兽医制度,强化县级兽医部门的责任和力量。依据饲养量的大小,由乡政府按2-3个行政村聘用一名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当地的动物防疫和疫情报告工作。每个防疫员月补助工资15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0%和7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体系。加强疫情测报网络建设,完善以市、县、乡为主干,以防疫人员为支点的疫情测报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疫病防控。不断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资金、技术、物资“三项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的原则,果断处置疫情。
(三)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进一步装备完善县(市)、区生物安全实验室,切实加强乡级动物防检疫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条件,配备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能力。
(四)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工作需要。
七、营造现代畜牧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市政府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现有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根据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培育典型,加快发展。
(二)切实加大对畜牧业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畜牧业的投入,财政支持畜牧业的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时增加。注重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的投向,引导多元资金进入畜牧规模养殖和深加工领域,建立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市畜牧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支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也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现代畜牧业发展。
(三)建立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全省畜牧业经济综合排序中,新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新进入全省11-20名的县(市)、区,奖励15万元;新进入全省21-30名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对畜牧业增加值增幅综合考评居全市前3名的县(市)、区依次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实行畜牧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畜牧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