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1993]7号
颁布日期:1993-03-01失效日期:2002-04-1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中府办[1993]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保障投资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生产)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生产)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外资经济组织等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20天内向市财政机关办理财政注册登记。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接受有关财务会计等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注册登记,应先填写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送市财政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财政注册登记表时,必须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企业批文;

2、企业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企业章程及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5、批准证书(影印件);

6、营业执照(影印件);

7、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影印件);

8、投资法人授权证书(影印件)等。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改变合作条件、企业迁移、转产等,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财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变更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经董事会通过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文件,向市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注册登记表,经市财政机关核准后予以注销,企业根据市财政机关的批准文件作财务会计资料的移交保存工作。

第七条市政机关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填好财政注册登记表后,给予有关财务会计指导,提供有关外商投存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等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向市财政机关报送有关财务会计等资料,财政机关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负责保密。

第八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市财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及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暂行办法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财政局补办手续。

199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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