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阳府〔2005〕5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实施《决定》过程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有关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决定》和《关于禁止在市区切块卖地自建住宅的通知》(阳府办〔2005〕2号)(以下简称阳府办〔2005〕2号文)的要求,自2005年1月10日起新批准的规划,开发单位一律不得切块卖地,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005年1月10日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且已被切块卖出的用地,可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凭该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国土、报建、验收、房产等有关手续。
(二)根据阳府办〔2005〕2号文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六统一”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管理、统一验收)要求进行开发,对仍然顶风违规切块卖地、分散报建和建设的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市区范围内,如发现违反《决定》第一条规定,给私人自建住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自2005年4月30日起,干部职工违规建私人住宅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三)市规划区内,符合规划的农民宅基地要服从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样要执行《决定》的有关规定。
(四)市区私人自建住宅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经论证批准的房屋建筑设计图纸、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同时要符合《决定》规定的“六统一”要求,如因客观实际,确实未能符合“统一(整幢)报建”这一规定要求的,在不影响街景立面的情况下,可允许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两旁相连的两户和区内的单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但建设时必须保持立面的统一。
(五)市区私人自建住宅要做到如下几点,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要按批准的规划实施;二要符合“六统一”的要求;三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四要建筑设计新颖,富有现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六)对市区私人自建住宅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未竣工,市规划部门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对超过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按文件的要求不再办理报建手续;二是对已办理报建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对已办理的报建手续作过期处理;三是对未在文件规定期限内竣工的,视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二、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2005年1月10日前,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有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小区的土地大部份已经开发,余下部分土地经规划部门在2005年1月10后办理了规划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办理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余的一律按阳府办〔2005〕2号文的规定处理。
(二)在2005年1月10日前购买,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区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私人自建住宅要在2006年5月1日前建成竣工;市区30米以下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小区的私人自建住宅要在2006年11月1日前建成竣工。超过上述期限还未建房的,分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1、一级市场政府出让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理;用地单位违反出让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的规定处理。
2、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三、有关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为确保城市规划的整体性,维护城市街景的和谐、美观、统一,加快市区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私人自建住宅建设,严格把好私人自建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关,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自2005年4月30日起,经规划批准、有合法手续的市区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私人自建住宅,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视为无效报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销售“五无”
(无规划、无资质设计、无报建、无资质施工、无安全质量监督)房屋行为,把好私人住宅质量关,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违法建设、销售“五无”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俗称“屋贩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查处其偷税漏税行为,城监部门对“五无”房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近期一段时间,社会上个别人员利用市民不知情心理,顶风作案,以代办私人自建住宅有关证件的名义,招摇撞骗,伪造并贩卖政府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向市民骗取不义之财。这是严重扰乱社会经济市场秩序、干扰《决定》执行和诈骗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有关部门将严惩不贷。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按《决定》的要求,到相关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蒙受经济损失。
四、关于房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决定》颁布后,市区范围内的私人自建住宅权利人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应提交如下证件:①国有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④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八条:“新建非商品房屋自建成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地产权利人应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的规定,私人自建住宅房屋权利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利人在房屋竣工后超过3个月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作逾期登记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取逾期登记费。
(四)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权利人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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