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
颁布日期:2007-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OO七年第17号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会议展览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会议展览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或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会议展览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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