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2月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电影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推动了电影产业化的不断发展,电影创作和电影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电影管理体制的划转工作已全部到位,这对理顺电影管理体制,加速电影产业化更好更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充分发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为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现就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影片的审查,是确保电影创作繁荣和导向正确的关键,是电影管理工作中基础而又重要的环节。广电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该规定实施三年多来,对电影的整个创作生产起到了规范保障作用。各省级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高度重视并加强这一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电影管理和电影审查机构,确保人员、技术设备等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影片的终审。
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初审的管理工作,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电影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上报。实行属地审查(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的省级广电部门和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上报、批复和影片的初审、部分影片的终审。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3、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的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或立项审批。
5、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同意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情况及时报广电总局,内容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故事摘要(300字左右)、备案意见等。
6、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二)影片审查
1、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完成的影片,需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程序,送当地省级广电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由省级广电部门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终审。
2、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各类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3、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影片,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4、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除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影片进行初审并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终审外,对其它各类影片进行终审(特殊题材影片须有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的,由省级广电部门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制片单位持此文件并备齐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需要修改或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省级广电部门对个别难以作出审查决定或制片单位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影片,可以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但需提供书面意见和理由。
5、电影制片单位对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
(二)本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公安、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
(四)各省级广电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报总局备案(联系人: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刘艳徽、黄治,联系电话:01086090423、01086090424)。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个别省级广电部门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承担影片审查的,需提出书面报告,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
附件: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2.《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2008〕影字863号)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9/12/05/20100224121442780402.doc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式样)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9/12/05/20100224121442780405.doc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2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
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第五条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第七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第八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第九条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电影片审查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第十三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第十五条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录双片
1.混录双片一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数字电影送高清数字节目带一套;
2.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四份;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4.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5.原著改编意见书;
6.联合摄制合同书;
7.完成台本一套;
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标准拷贝
1.标准拷贝两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一套);
2.影片1/2录像带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贝塔录像带、贝塔宣传带、终混八轨带各一套;
3.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4.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三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四套);
6.相关剧照。
数字电影的技术审查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一)制片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二)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在《影片审查决定书》中作出说明,并通知制片单位;
(三)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数字节目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通知制片单位;
(四)影片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五)制片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六)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依照本规定进行电影片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和《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四)款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九条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7/09/24/20070924092415720335.doc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3109:27
12月18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电影集团公司,各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2008)影字380号文废止。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08/12/31/20081231100222360595.html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