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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和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 颁布单位:文化部 | 文号:文市函〔2009〕140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和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到江苏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409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9]26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巫启贤和韩国歌手张娜拉、郑在娟,于2009年8月30日到江苏省盐城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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