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办法函[2009]848号
颁布日期:2009-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办法函[2009]8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函[2009]86号)要求,近期将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检查,进一步梳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的意见建议,推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检查重点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行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范、应对突发事件中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应急保障体系及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基础设施、避难所等规划建设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危险源和安全隐患调查、排查情况;突发事件监测、报告及处置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订情况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配套制度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情况。

三、检查方式

《突发事件应对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时间从2009年9月底至11月底。

(一)自查阶段(2009年9月底至10月底)

各地和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在10月31日之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抽查阶段(2009年11月)

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对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检查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对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取得实效。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地要及时做好贯彻实施情况总结,客观评价贯彻实施的效果。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认真梳理,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提炼总结,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范苏榕(质量安全司,电话:010-58934464)

程国顺(法规司,电话:010-58933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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