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201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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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2〕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使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涉农收费依法规范收取,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各种不合法收费、集资摊派和强行搭车收费等问题基本得到根治;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符合政策规定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农民群众对政策落实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三)加大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力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有关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按标准收取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外,一律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费强行服务。对农民违规建房,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严禁以罚代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允许收取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要坚持教辅资料自愿征订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禁止收取其他费用;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的农民,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层层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对计划生育合同违约的农户严格按规定收取违约金,严禁收取押金等费用。农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搭车销售物品等。不得向村级组织收取“征兵罚款”。严禁在屠宰环节对生猪养殖户多收乱收费用。殡葬管理不得“以罚代葬”,不得向村级收取“殡改罚款”。
(四)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管理。涉农经营服务必须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对重大涉农收费实行听证制度。水利工程水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村用电收费严格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收费规定执行。农村法律服务不得强行向农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兴办的各类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服务并搭车收费。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强制农民接受电信增值服务业务;邮政运输企业不得在办理邮政业务时,强迫农民使用高资费业务。农村金融机构不得在农民支取惠农补贴时附加任何条件,不得在农民借贷时搭售物品;各类涉农保险由农民自主自愿参加。
(五)强化涉农收费的规范收取。向农民收取费用或罚款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向农民收取费用必须出具合法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关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票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使用省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凭据”。严禁收费或罚款与部门经济利益挂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
(六)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负担问题。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公共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禁止平调和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不得向村级组织收取工作任务性罚款。各级、各部门举办各类要求村组干部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其费用均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由村集体负担。各类学历教育、资格培训费用,也不得由村集体负担。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认真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制度,及时足额拨付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严禁截留、抵扣和挪用。
(七)加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问题治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严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搭车收取费用,严禁强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交纳会费性质的相关费用,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行销售物品和摊派任何费用。
四、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八)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和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用于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对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严格执行人均15元和劳均10个标准工日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和工价标准;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九)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民主议事、项目申报、方案审核、财政奖补、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村级公益设施运行和养护的新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健康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十)建立和完善各项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或以政府名义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负担审计制度,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的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农户应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享受的补贴补助、重点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等应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完善农民负担信访制度,畅通信访举报和投诉渠道,认真办理农民负担信访事项,及时解决信访反映的问题。
(十一)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坚持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惠农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
(十二)防止借落实惠农政策名义侵害农民权益。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助款、农村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款;严禁违规提取农户补贴补助款抵扣各种费用、集资和尾欠款。规范民生工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民生工程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参加,不得由村级组织垫交、代扣相关费用。
(十三)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侵害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挪用、克扣或拖欠的各种补贴、补偿款项坚决兑现给农民;对没有政策依据收取的约束性押金、违约金、保证金和罚没款,坚决如数退还。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继续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发生农民负担案(事)件、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区或部门实行重点监控。
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始终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强化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对广大干部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减轻农民负担形势的变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的扩大蔓延,不断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引向深入。
(十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和考核。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和考核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重点监控、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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