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社区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秘〔2014〕2号
颁布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社区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社区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15日

蚌埠市城市社区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协管员的管理使用,发挥社区协管员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社区、服务居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社区协管员是指协助社区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包括我市按国家促进就业政策、使用专项就业资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各区、街道(社区)自主招聘服务社区的协管人员。

第三条社区协管员实行市统一核准定额、各区统一公开招聘、社区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社区协管员职数核定和招聘

第四条社区协管员按每300户1名的标准配备。市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对各区社区协管员总数进行核定。

第五条社区协管员的招聘,由各区根据社区工作需要和配备标准,采取统一考试、公开招聘的方式,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录用等工作,由市、区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新招聘的社区协管员主要从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第六条各区根据社区面积、服务人口、工作复杂程度等因素,统筹安排使用社区协管员,具体工作岗位由社区自行确定,社区协管员安排使用情况报市人社、民政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适度规模的协管员队伍人力资源库,每季度对社区协管员增减情况进行一次核定,确保及时补录。

第三章社区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社区协管员在社区“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按照社区党组织要求做好社区党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等服务工作;

(3)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帮扶救助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积极参加综合培训,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掌握综合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实现“一岗多能”和“一员多用”;

(6)完成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社区协管员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由社区与协管员签订上岗协议,上岗协议的文本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印制。上岗协议的签订按《蚌埠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年一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

社区现有协管员,纳入各区协管员核定总数,重新签订上岗协议。

第十条社区协管员解聘或发生劳动争议,属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按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协管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社区按照工作制度对社区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实施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社区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得将工作任务直接下达给社区协管员,具体业务工作由社区统筹安排。

第五章社区协管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社区协管员的岗位补贴包括基础补贴、工作补贴和绩效补贴,并按照全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基础补贴指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补贴包括学历补贴(全日制本科每月300元、大专每月150元)、职称补贴(高级每月200元、中级每月150元、初级每月100元)、工龄补贴(每年20元);绩效补贴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在社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社区协管员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依法推荐参加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选举。对连续在社区工作满3年或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社区协管员,在市直和区辖空编的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和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

第六章社区协管员的考核

第十四条社区协管员的考核按照“居民满意、注重实绩”的原则,纳入社区工作人员考核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实施。社区协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居民满意率等方面。

第十五条社区对协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应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各区要建立健全社区协管员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幅度,切实将考核与工作绩效挂钩,奖勤罚懒。

第七章社区协管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把社区协管员培训工作纳入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培训计划,选送社区协管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至2015年城市社区所有协管员普遍接受轮训。市直各职能部门按照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项工作归属,分工负责相应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支持社区协管员参加学历教育。切实抓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工作,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认真做好社区协管员的提升转换工作,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凡取得国家认可的与社区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的协管员,各区要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第八章社区协管员的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社区协管员各类经费保障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按市财政、人社、民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定额拨付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按照《蚌埠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交办社区的专项工作,按照“财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专项经费直接划拨区财政,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协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人社部门负责社区协管员统一招聘和岗位管理的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协管员经费核定和使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原有关社区协管员管理使用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招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的岗位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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