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4〕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巢湖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请示、报告、沟通的意见不予公开,以电话传真形式制发的会议通知和领导调研、活动安排等不予公开。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文审核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草拟部门拟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公文审核部门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六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对联合发文,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九条公文签发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公开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录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系统后台电子备案。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