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连续十二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新增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占补年年平衡,为“环三”跨跃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补充耕地责任
市人民政府将全市年度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列入市重点专项工作责任状和实施“五大战役”的工作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级政府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补充耕地联动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利用,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着力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按时完成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国土、发改、农业、林业、财政、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项目业主: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履行项目业主职责,包括:依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对项目设计提出意见、委托项目工程招标、委托项目工程施工、拆迁补偿、权属调整、施工协调、施工监督、工程量审核、项目自验、项目申请验收、项目材料归档、项目后续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等。
(二)测量单位:依据测量规范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求,如实测量项目区地形、地貌、各地类、项目规模面积;根据需要如实测绘标志性地物、线状地物空间位置;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如实进行竣工测量。
(三)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结合群众意愿,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对项目区田、水、路、林、村布局进行设计,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保证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区土地利用水平。
(四)招标代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程序为业主单位选择合格的施工企业。
(五)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六)监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七)竣工决算审计单位:依法对项目业主的按规定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为主管部门资金结算提供依据。
(八)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管理,会同县(市、区)农业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进行验收;负责组织旧村复垦项目(即: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下同)实施方案的立项审查;负责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现场踏勘,接受委托选择项目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履行业主职责,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联合县级相关部门对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和市级项目进行初验;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旧村复垦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的网上信息备案工作。
(九)县(市、区)农业局:配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进行验收;配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进行初验。
(十)宁德市农业局:配合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配合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和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进行验收。
(十一)宁德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及时下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进行审查、批复。
(十二)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联合宁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组织设计变更审查;对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会同宁德市农业局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会同宁德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进行验收;会同宁德市农业局对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进行验收;依法对项目测量、设计、招标代理、工程代理、工程监理、竣工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委派或者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委派项目测量单位、设计单位和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建立并公布中介机构名录库;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名录库;设立专户统一管理项目测量、设计与竣工决算审计等费用;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台账。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严格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一)县级土地开发项目:100亩以下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县级立项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编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水利、农业、造价等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批复,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投资预算及时向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备案。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方案要注重补充耕地的质量,加大耕作面平整、土壤改良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力度。项目投资预算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格、数量等计算工程量,参照预算定额标准计算项目投资总额,群众投工投劳开垦耕地的工程内容,应列入项目建设方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向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宁德市财政局会同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下拨投资预算80%的首期资金,工程竣工并经县级验收后,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农业局依申请对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市级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抽验,经抽验合格后,下拨剩余20%的项目资金。市级补助的县级立项土地开发项目标准原则上不超出市级立项的相应项目的补助标准,超出部分由县自行负责筹措。
(二)市级立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项目实施主要由项目立项、测量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设计变更、资金拨付、项目验收、项目决算、信息报备、后续管理等几个环节组成。
1、项目立项
项目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立项。
2、测量与设计
项目立项批复后,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委派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项目区测量,测量结果应如实反映项目区实际情况。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测量成果进行现场抽查核对。项目竣工测量原则上委托同一测量单位进行。
项目规划设计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委派有资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完成后,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二次评审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通过评审的规划设计,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财政局进行初步设计投资预算批复。
3、工程招投标
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后,业主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名录中选择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暂行办法》规定,确定中标人,业主单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工程施工
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项目开工后,业主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做好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采取中期检查、工程进度通报等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在二年内完成。
5、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中,因各种原因确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批。变更设计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符合设计规程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能优化原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杜绝安全隐患。
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投资增减变化额不超过20%,且工程总投资增减变化额不超过5%的,由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报原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6、资金拨付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按照资金“在线监控”的规定,设立项目银行专户,按时上传项目数据;按照“县级报账制”要求,项目各类经费经审核手续齐全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在项目专账上列支。
签订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业主单位可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首期补助资金。宁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预算,将首期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工程款。
7、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业主单位自验合格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宁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8、项目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市国土部门委托财政投资审核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批复,下达补助资金尾款。项目因各种原因终止实施的,应组织清算,并根据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和竣工决算资金审计报告办理决算。
9、信息报备
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信息报备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所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包括县级立项土地开发项目、旧村复垦项目等)实施各环节的情况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验收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经该系统报备取得备案配号后,方可用于占补平衡。
10、后续管理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相关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业主单位存档。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工程移交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便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三)旧村复垦项目等其它项目遵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土地整理与补充耕地任务
(一)建立补充耕地工作激励机制。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市政府按照年度实际新增耕地量500元/亩的标准对完成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县(市、区)政府相应配套奖励,对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实际新增耕地量给予业主单位不低于500元/亩的奖励。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超额数可结转下一年度或在本市范围内有偿转让;确实无法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允许从本市其它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中有偿调剂,出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有偿调剂费用,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协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不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又未通过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或按闽政办〔2010〕231号文件规定落实本地补充耕地任务,否则,将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二)提取项目管理费。市国土部门按项目总投资的1%、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按项目总投资的2%提取管理费。业主管理费按项目工程施工费的3%执行,列入项目预算。旧村复垦项目管理费,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和乡镇政府(业主单位)分别按指标转让价格的3%和5%标准执行。管理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公务费、培训费、交通费及办公设备购置等。
(三)实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各县(市、区)要制定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加快进度、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年度土地整理和补充耕地任务。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督促、检查、指导,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存在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的,要约谈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强土地整治中介组织机构动态管理。建立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施工单位、测量单位、设计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中介机构名录库,结合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际,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中介组织机构的执业水平、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定。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不诚信、不负责的中介机构实行退出机制,禁止该机构在我市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业务。
(五)加强耕地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强化补充耕地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极端重要性,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中心等耕地保护专门机构建设,落实相应的编制和资金投入,县级土地整理中心要配备土地管理(测绘)、农业(土肥)、水利、造价、水土保持、档案、计算机、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建立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设计评审、验收专家库,确保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质量。
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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