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泉政办〔2014〕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4〕7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启动临界条件

以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

二、完善挂钩联动方式

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挂钩联动采取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的方式,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启动或中止。

三、适当调整补贴对象范围

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老龄办登记注册的特困失能老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

四、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联动机制启动后,依照以下具体标准发放补贴:

(一)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特困失能老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小于4%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月每人20元;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但小于5%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月每人30元;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但小于6%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月每人40元;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每月每人50元。

(二)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失业保险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进整计算。

(三)全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最低为20元,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各县(市、区)在发放过程中,不得低于市定标准。

五、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特困失能老人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每3个月发放一次的办法,即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金额,确保在第三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款项为“价格临时补贴”。

六、关于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特困失能老人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照市级财政承担30%、县(市、区)级财政承担7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从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列支,价格调节基金不足的通过同级财政公共预算统筹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落实联动机制“保基本、托底线”的重要性,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互动,强化责任分工,认真执行联动机制。

(一)强化工作合力。物价部门要根据价格指数情况,按程序组织实施挂钩联动机制,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核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并及时与省上有关部门沟通衔接,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指数数据;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向省上争取资金;民政部门要在联动机制启动后尽快做好补贴资金的测算工作,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老龄部门要在联动机制启动后尽快做好补贴资金的测算工作,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组织好对特困失能老人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社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民政、老龄、人社部门要在每次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数据报送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汇总,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访谈、困难群众参与互动等各种形式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地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联动机制完善方案平稳实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另有出台政策的,从其规定。此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实行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0〕22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低保对象发放临时食品价格补贴实行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1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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