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三明在海西建设中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消或调整国家、省里已变动的审批项目,做好相关承接落实工作,减少和下放(或授权委托)一批审批项目。
二、原则要求
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该下放的坚决下放。具体要求是: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继续实施。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是依据近两年来新出台实施的法律文件增设的,或者是依据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而承接的原省级审批项目。
(二)依据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三大类:①行政机关内部审批项目;②惠民项目,如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政策待遇;③涉密审批项目。
(三)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各部门都不得再行审批,必须一律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门的办法处理,省政府部门下放管理权的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行政审批项目因法定依据修改、废止而发生变化的,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四)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全面清理规范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流程图,明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三、清理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已开展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明政〔2009〕11号)文件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今年市审改办、市效能办《关于公布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明发改体改〔2011〕218号)的清理结果,认真对照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的清理结果,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步骤
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核对阶段(11月25日前完成)。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写“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汇总表”、“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汇总表”、“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登记表”、“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登记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及必要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请将上述表格一式一份及电子版,于11月25日前送市审改办(市发改委体改法规科),联系电话:8222986,邮箱:[email protected]。
逾期未报单位将视同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或下放,届时不再列入市政府正式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二)审核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由市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处理阶段(12月20日前完成)。由市审改办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对有关项目的处理意见。
(四)审议公布阶段(12月30日前完成)。由市审改办将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上网实施阶段。所有正式公布保留的审批项目以及服务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个别保密项目(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上报并经保密审查确定)外,一律实行网上审批和服务,确保行政效率和审批质量;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一律将保留项目纳入窗口受理或办理,市直部门不得行使正式公布项目以外的行政审批权。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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